
一、“意思表示”可以有哪些分类?
1、不接受的意思表示和接受的意思表示。
有两种:
(1)未经承诺的意思表示,即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未经向他人作出的意思表示。比如:遗嘱、捐赠行为、放弃所有权、悬赏广告。
(2)需要被接受的意思表示,即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需要向他人作出的意思表示。例如:要约、承诺、解除合同、抵销、债务免除、放弃抵押、放弃质押等。
2、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和对不特定人的意思表示。
相对人的意思有两种表达方式,根据相对人是否特定而定:
(1)对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如代理授权、要约、承诺、合同终止、抵销等。对面人意思的表达,大部分是特定人意思的表达。
(2)向不特定的人表示意思,如到站的公交车、自动售货机、构成要约的商业广告等。只有少数人的意思与不特定人的意思相反。
3、对话和非对话。
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两种,根据相对人能否同步收到意思表示而定:
(1)对话的表达是指对话的表达做出后,对方能够同步接收。比如双方面对面,电话,网上QQ聊天,或者当面把书面合同交给对方,都属于对话。
(2)非会话式的意思表示,是指意思表示作出后,相对人不能同步收到。例如,通过要求某人发送信息、写信、发电报或发送电子邮件。
二、意思表示的构成:
1、效果含义
所谓效力,是指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其效力包括取得财产上、身份上或精神上的法益,如买受人希望取得财产所有权,出卖人希望取得价款。
行为人的期待必须具有法律意义,才能具有有效意义。
效果意义是意义表达的基础。
但是要区分效果的意义和意义表达的动机。如果当事人会因为上学、送礼等原因买书。动机只是意思表示的间接原因,取得图书所有权才是有效意思。动机在意愿表达中并没有太大的法律意义。例如,动机的错误一般不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但效果的错误会影响意思表示的效力。
2、表示行为。
表情行为是指行为人以某种方式向外界表明自己内心的意思,足以让外界客观理解的行为。
表达要用社会通用的语言、文字和动作。即以口头、书面或推定的形式。
三、民法中的意思表示有哪些分类
1、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在对方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2、无私人方的意思表示,完成后生效。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自公告时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对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有解释的,应当根据所使用的文字、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对无相对人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局限于所使用的文字,而应结合有关规定、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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