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违约金与定金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违约损害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增加违约金;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适当减少。
当事人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在实际支付定金时成立。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金额的20%,超过部分不具有定金的效力。实际支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不按照约定履行债务,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二、定金和违约金有什么不同
1、性质不同。
虽然从理论上讲,定金和违约金都具有保障主债权实现的功能,但大陆法系国家也将其规定为债务的担保方式。但在我国立法中,违约金只是民事责任的一种形式。而且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违约金是以制裁为主,赔偿为辅的原则。其担保效果远弱于存款担保。定金的目的是保证债权的实现,是担保法明确规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违约金的根本目的是惩罚违约行为,是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违约金的约定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2、有不同的功能。
定金具有合同和预付款的功能。但是,违约金没有这样的效果。
3、以不同的方式生成。
押金只能根据双方之间的协议支付。违约金的产生既可以基于当事人的约定,也可以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
4、发货时间不一样。
定金是在合同履行前支付的。违约金是在违约后交付的。
5、法律后果不一样。
定金具有解除合同的功能,即如果约定的债务没有履行,支付定金的一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必须双倍返还定金。一方面,定金的支付意味着主合同的终止,违约方不再承担继续履行主债务的义务;另一方面,可以作为预定金额的赔偿,受害人不得对超出存款金额的损失进行额外赔偿。违约金的支付不导致合同的终止。
三、合同一方违约是否可以要求对方退还定金,同时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条款和定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主张支付违约金和要求没收定金或者双倍返还定金。但是,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守约方选择违约责任并不影响其要求对方返还定金的权利。因为违约金是违约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应承担的责任,而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应当作为价款或者在债务人履行债务后收回;当收取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定金就失去了担保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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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