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原文:

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救灾扶贫等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法律含义解释:本条是关于赠与人撤销权的规定。

该条赋予赠与人撤销权,赠与人可以在赠与合同解除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法律之所以赋予赠与人撤销权,是因为赠与合同是单方无酬行为。在赠与合同已经成立的情况下,也允许赠与人因故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这部法律将赠与合同界定为允诺合同,加强了对受赠人的保护和对赠与人的约束。如果绝对不允许捐赠人取消,对捐赠人太苛刻,也不公平。

赠与人的撤销权应当理解为:

(1)撤销赠与是赠与人单方享有的权利。赠与合同是单方合同,只有赠与人有义务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受赠人不必承担相应的对价。根据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的原则,赠与人也应当享有与其义务相对应的权利,所以本法规定赠与人有权与赠与人解除合同,而受赠人无权。

(2)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在赠与人的财产权利转移之前。捐赠财产需要登记的,办理相应手续后,才能将财产权转移给受赠人。

(3)赠与人撤销赠与后,不再需要履行合同义务,即不再需要将其财产无偿赠与受赠人,这是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

但如果不限制赠与人的撤销权,赠与合同将无约束力,对受赠人不公平,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财产的稳定和社会道德也会产生影响。因此(合同法)对赠与人的撤销权作了如下限制:

(一)赠与的财产已经转移权利的,赠与人不得擅自撤销赠与。一般情况下,赠与的财产权利已经转移的,赠与合同已经履行。如果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允许捐赠人退出,显然对受赠人不公平,也不利于社会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过公证的,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也就是说,可以随意撤销的赠与合同仅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合同订立后,由公证部门对当事人进行公证,可见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经非常谨慎。因此,赠与人不得在公证后撤销赠与合同。

(3)只要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的捐赠合同成立,捐赠人不得随意撤销。“具有社会福利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而作出的赠与。或者为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融资。这种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随意撤销赠与。“赠与以履行道德义务”是指赠与的目的是履行家庭纽带等道德义务。因为当事人之间存在道德因素,允许赠与人随意撤销是不道德的。

蔡其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