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指保险活动、解释和实施的基本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基本原则:
一、最大诚信原则
保险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活动。在保险法律关系中,要求当事人在一般民事活动中具有更严格的诚信程度,因此需要如实告知,即要求其具有最大诚信。
二、近因原则
所谓近因原则,不是指最初的原因,也不是指最近的原因。它意味着原因和结果之间有直接的联系,原因是如此强大,以至于在一系列事件中,人们可以从每个阶段逻辑地预见下一个事件,直到预期的结果出现。如果同时有几个原因,那么近因就是结果的决定性或强有力的原因。比如,保险人承保的风险范围成为保险标的的近因,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三、保险补偿原则
保险赔偿原则是指保险人在发生事故时,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以填补被保险人的损失。这个损失的赔偿,就是保险法上的“赔偿”。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有权依据保险合同获得全面、充分的赔偿;第二,保险赔偿金的损失仅限于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被保险人不能因为获得保险赔偿金而获得外界利益。
但是保险补偿原则也有例外,下面情形不适用保险补偿原则:
1、人身保险。因为人的生命是无价的,我们不能用金钱来衡量我们所遭受的个人伤害。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给付保险金的目的不是为了弥补损失,而是为了满足被保险人的特定需求,比如精神慰藉。
2、法律和保险合同对保险金额的限制。法律和保险合同往往规定最高赔偿金额、免赔额等。从而限制了赔偿的原则。
3、比例核保、定值核保、重置成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比如比例保险,约定了赔付比例,万一发生意外,被保险人是得不到全额赔付的。
四、保险代位原则
保险代位求偿原则是指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如果第三人对保险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保险人取得代为索赔的权利,即保险人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被保险人必须转让这一权利。保险代位求偿原则只存在于财产保险合同中。
五、保险分摊原则
保险分摊原则是指被保险人就同一标的物、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与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事故发生时,由被保险人按比例赔偿,总额不超过损失。请注意,这一原则不适用于人寿保险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