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应当经国家机关、单位负责人批准。根据工作需要,应当将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限制在最低限度。知道国家秘密的范围可以限定为特定人员的,可以限定为特定人员;如果可以不要局限于特定人员,可以局限于机关单位,可以局限于特定人员。

一、工作需要原则。确定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首先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能简单地把知道国家秘密作为一种政治待遇,或者以行政级别作为确定知道国家秘密范围的依据。将工作需要作为知悉国家秘密的前提条件,是国际通行做法。

二是最小化原则。如果可能的话,知道国家秘密的范围最终应该限定在特定的人员。能限定特定人员的,就限定特定人员;如果可以不要局限于特定人员,可以局限于政府机关和单位,可以局限于特定人员。只有限定到特定人员,国家秘密才能切实可控可管,有利于采取有针对性的保密管理措施,及时准确地查处泄密行为。销毁国家秘密载体,应当办理清点、登记和审批手续,送交保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销毁机构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指定的单位销毁。机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自行销毁少量国家秘密载体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保密标准的销毁设备和方法。工作需要原则是确定知悉国家秘密范围的基本原则,应当严格执行。所谓工作需要是指在工作过程中,必须以知晓国家机密为前提,否则工作无法否则国家机密就是这项工作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限制知悉国家秘密的范围时,只能在涉及工作的机关、单位或者人员中进行。如果不是工作所必须知道的,就不应该列入知道国家秘密的范围。特别是知道国家秘密不能视为政治待遇,更不能以行政级别作为限制知道国家秘密范围的依据。

《国家秘密定密管理暂行规定》

第四条机关单位保密工作应当坚持最小化、准确化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依据充分、程序规范、及时准确,确保国家秘密安全,促进信息资源合理利用。

第五条机关、单位应当依法开展保密工作,建立健全相关管理制度,定期组织培训和检查,并接受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和上级机关、单位或者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