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很多关于盗窃财物立案标准?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盗窃罪的立案标准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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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盗窃财物立案标准?
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是什么?
一、盗窃案件立案标准
盗窃案件的立案标准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予以确定:
(1)一般情况下,盗窃数额为1000元,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跨区域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应当按照案件受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情形。
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以盗窃罪论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
第264条规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携带凶器或者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特殊情况下盗窃数额500元,法律依据为第二条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盗窃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50%确定“数额较大”的标准:
(一)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发生的盗窃行为;
(五)盗窃残疾人、老年人、残疾人财物的;
(六)盗窃患者或其亲友在医院的财物;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盗窃罪量刑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持械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盗窃罪立案的标准是什么
根据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1000元以上至3000元以下,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教师多种凶器盗窃、扒窃,构成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360问答盗窃罪的立案标准。
盗窃私人财物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不同金额有不同的量刑幅度。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或者多次盗窃、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相应的量刑幅度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盗窃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金元限根;盗窃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这里的数额范围是法律授权各省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认定的。比如北京盗窃数额较大的标准是2000元,数额巨大的标准是6万元,特别巨大的标准是40万元。其他省份有自己的规定。因此,在对多次盗窃行为确定量刑时,需要根据本省的数额要求,判断是否构成强迫九罪以及八谷道哉相应的守望级量刑幅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携带凶器或者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胡请龙离开,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 :
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实施细则《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6)盗窃
1.法定刑不满三年的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二千元“数额较大”的起点,或者入室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或者两年内盗窃三次的,量刑起点应当在三个月以上拘役至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盗窃罪定罪,量刑起点可以在三个月以上拘役到九个月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组织、控制盗窃未成年人的;自然灾害、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盗窃患者或其亲友在医院的财物
(2)两年内入室盗窃、持凶器盗窃、扒窃和盗窃三次,每增加一次犯罪或情况,处一个月至三个月徒刑;
(三)盗窃国家收藏的一般文物两件的,处九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4)其他可以加重刑罚的情形。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6万元“数额巨大”的起点,在三年六个月至四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可以在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入室盗窃;用凶器偷窃;组织、控制盗窃未成年人的;自然灾害、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盗窃患者或者其亲友在医院的财物;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级文物一件的,应当在三年六个月以上四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处罚数额,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增加相应的处罚:
(一)犯罪数额每增加六千元,增加一个月的有期徒刑;
(二)盗窃国有馆藏一般文物三件以上的,每增加一件,刑期由九个月增加到一年;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两件的,处二年六个月至三年有期徒刑;
(三)有可以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的情节的,每增加一个情节,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
(4)其他可以加重刑罚的情形。
3.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点和基准刑。
盗窃公私财物,犯罪数额达到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在10年以上12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的,可以认定为本罪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下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可以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国有藏品中三件三级文物或者一件二级文物的,应当在十年以上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根据盗窃数额、手段等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处罚数额,确定基准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增加相应的处罚:
(一)犯罪数额每增加五万元,增加一个月的有期徒刑;
(二)盗窃国有馆藏三级文物三件以上的,每增加一件,刑期由九个月增加到一年;盗窃国有馆藏二级文物一件以上的,每增加一件,刑期增加一至二年。被盗文物中含有一般文物的,每增加一件,处三至四个月有期徒刑;
(三)有可以认定为“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的,每增加一个情节,刑期增加一年
(一)盗窃公私财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基准刑的基础上增加30%以下(已经认定犯罪构成事实的除外):多次盗窃,犯罪数额达到较大数额以上的;入室盗窃;使用凶器偷窃或扒窃;组织、控制盗窃未成年人的;自然灾害、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盗窃患者或者其亲友在医院的财物;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以上九种情形,每种情形增加基准刑10%以下;
(2)以破坏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产损失的,在基准刑基础上增加10%-30%;
(3)因吸毒、赌博等违法行为而盗窃的,在基准刑的20%以内增加处罚;
(四)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处罚:
(一)因生活、学习、治疗急需而盗窃的,在基准刑的20%以下减轻处罚;
(二)案发前将赃物放回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基准刑减少30%以下;
(3)盗窃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取得原谅的,一般可以不认定为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基准刑减少20%-50%;
(4)其他可以从轻处罚的情形。
6.依照本罪第一条第二款、第二条、第三条已经评定的定罪情节、严重情节和特别严重情节,不得加重。
7.盗窃犯罪部分行为既遂,部分行为未遂,且均符合定罪条件的,在决定是否对未遂部分降低适用的量刑幅度后,以既遂部分和未遂部分分别对应的较重量刑幅度确定基准刑。既遂部分与未遂部分对应的量刑幅度相同的,以既遂部分确定基准刑。基准刑由既遂部分确定的,根据犯罪未遂部分的实施程度、造成损害的大小、犯罪未遂的原因等,基准刑在30%以内增加。基准刑以未遂部分确定的,根据犯罪既遂部分造成的损害,基准刑增加40%以下。但不得根据量刑情节增加量刑幅度。
8.需要说明的问题
(1)盗窃未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量刑起点和基准刑,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参照本罪第一条至第三条的规定确定: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对象的;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其他情节严重的;
(二)盗窃违禁品的,不论数额大小,一律以盗窃罪论处,并根据情节轻重判刑;
(三)盗窃国家收藏的一般文物、三级文物、二级以上文物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特别巨大”;盗窃民间收藏的文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盗窃数额按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认定;
(四)窃取技术成果等商业秘密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5)盗窃次数不多的,以盗窃次数确定量刑起点,盗窃次数超过三次的视为加重处罚事实。盗窃数额达到较大数额以上的,应当确定量刑起点
盗窃立案标准:盗窃1000元以上可以刑事立案。对于入室盗窃和扒窃,只要实施了盗窃,就构成犯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携带凶器或者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实施盗窃,无法查明盗窃地点的,应当按照案件受理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相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数额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情形。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以盗窃罪论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法律依据《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在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结合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范围内,确定本地区实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并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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