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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安执法人员不让被他们拘留的人见律师合理吗?

二、警察说刑事案件没必要请律师可信吗

一、公安执法人员不让被他们拘留的人见律师合理吗?

要看是刑事拘留还是民事拘留。民事拘留是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的人实施的一种处罚。拘留期限不满十五日的,由人民法院将被拘留人移交公安机关羁押。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拘留期间会见律师没有相关规定,除了对拘留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这样,不能说公安机关拒绝民事案件被羁押人会见律师是不合理的。如果是刑事拘留,情况就不一样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规定,一般情况下,除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外,犯罪嫌疑人自被羁押之日起可以会见律师,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了解案情。因此,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公安机关不能阻止在押人员会见律师。关于查找证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以内讯问被拘留的人。如果他们发现他们不应该被拘留,他们应该被立即释放。如果发现证据不足,应当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发现证据不足后继续拘留嫌疑人是违法的。当然,有时候普通人在公安机关的力量面前也是无能为力的,即使知道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以下是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全文。第六十五条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讯问被拘留的人。发现不应当拘留的,必须立即释放,并发给释放证明。对于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六十九条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特殊情况下,审批时间可延长一至四天。对脱逃、多次作案或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人,审批时间可延长至30日。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的批准书后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即释放,并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执行。对需要继续侦查,符合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予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第七十条公安机关认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有错误的,可以请求复议,但是必须立即释放被拘留的人。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提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审查,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并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第九十六条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和控告。如果犯罪嫌疑人被逮捕,聘请的律师可以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罪名,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律师在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中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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