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上有很多关于劳动法第46条规定经济补偿细则的知识,也有很多人为大家解答关于劳动合同法第46条的问题,今天小编为大家整理了关于这方面的知识,让我们一起来看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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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合同法的第36条,第46条第二项,怎么解释。
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协商不成由用人单位提出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如下: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劳动法第46条规定经济补偿细则
第四十六条是关于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提出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以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经济补偿的范围:
(一)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情形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违法或违约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获得经济补偿。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这种经济补偿是劳动合同法增加的内容。《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合同或者有违法行为的,劳动者可以随时或者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的违约和违法行为有: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发生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7、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2)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用人单位提出先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这种经济补偿的范围有所缩小。
《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劳动合同法》在制定过程中,考虑到在某些情况下,劳动者自愿离职,与用人单位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此时,劳动者一般不会失业或者做好失业准备。如果要求雇主支付经济补偿金是不合理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安排的其他工作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不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三十日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后解除劳动合同。
也就是说,如果劳动者存在一些缺点,用人单位没有过错,采取了一些补救措施,但劳动者仍然不符合工作要求,允许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但为了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用人单位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经济补偿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了经济性裁员。在经济性裁员中,劳动者没有过错,用人单位为了企业的发展和大多数劳动者的权益,被迫解除部分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为了平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经济性裁员中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这个经济补偿是符合劳动法规定的。
(五)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除外。
根据这一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并保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但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降低,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合同的,无论劳动者是否同意续订合同,用人单位都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在劳动合同法制定过程中,这一规定引起了很大争议。有人认为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劳动者对这种情况有明确的预期,所以用人单位不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
有人认为,一些用人单位利用劳动者青春期,在劳动者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终止时不续签劳动合同,劳动者的年龄和健康状况对再次求职影响很大。这时候用人单位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是合理的。部分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较长,对这些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不给予经济补偿是不合理的。
为了平衡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法》不仅保留了劳动合同期满时经济补偿的规定,还做了一定的限制。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比,这种经济补偿是一种附加的规定。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劳动合同终止。第四十四条第五款规定,用人单位营业执照被吊销、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劳动合同终止。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破产清算顺序的第一项是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津贴和抚恤费用,所欠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依照破产法应当向职工支付的赔偿金
一些法律和行政法规载有关于雇主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比如《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规定,国企老员工在劳动合同到期后,可以领取相当于经济补偿的相关生活补助。虽然《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已于2001年废止,但2001年以前参加工作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仍可领取自参加工作之日起至2001年止的生活补助。
扩展信息:
通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应当依照本法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关系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与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
在执行规章制度和重大问题的过程中,工会或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予以公示或者告知。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工会和企业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和指导劳动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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