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差异

1.不同的适用范围

追溯调整法适用于可追溯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不可行追溯调整的会计政策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追溯重述法适用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前期轻微差错采用未来适用法)。政策变更是指在准则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从原会计政策变更为另一项会计政策。前期差错是指由于会计信息的遗漏或误用而导致的前期财务报表的遗漏或错报。前者是规范所允许的,而后者本质上是规范所不允许的虚假报告。

2.不同的会计处理

追溯调整法,在调整以前期间损益时,不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而是直接通过利润分配科目——未分配利润和盈余公积科目。递归法,涉及损益事项,先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再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明细科目。

3.处理税费

追溯调整法不涉及追溯调整中“应交所得税”的调整。如果涉及暂时性差异,“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可能会进行调整。追溯法,如果按照税法规定允许调整应纳所得税,也会涉及到“应纳所得税”的调整。如果涉及暂时性差异,也可以调整“递延所得税”和“所得税费用”。

二。接触

1.一切都要追溯到最早的时候。

追溯调整法是将交易视同发生,即采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追溯方法被视为好像以前的错误从未发生过。

2.最终应通过“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反映累计影响

3.当调整涉及“货币资金”项目时,无论是货币资金项目还是现金流量表正表都不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