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补亏损是我国国有企业发生亏损时,由国家预算或上级部门弥补的部分。国营企业的计划亏损,由国家在当月一次或分期弥补;超计划亏损和经营性亏损,由企业及其主管部门说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后,由国家弥补。弥补“利润分配”科目中的亏损。

可收回损失是税法口径——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负数。

核心条款:五年内继续弥补亏损;无法弥补外在。

1.基本条款

企业一个纳税年度的亏损可以用下一年度的收益弥补。次年收入不足的,可以逐年弥补,但结转期不得超过5年。企业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其境外营业机构的亏损不得冲减其境内营业机构的利润。

2.特殊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起,允许当年合格的企业在资格年度前五年发生的未清偿亏损(指合格企业前五年发生的未清偿亏损,无论是否合格)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期限由五年延长至十年。

3.其他相关规定。

(1)企业筹建期不计入亏损年度。

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是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前的准备活动中发生的费用,不得计入当期损失,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税法关于长期待摊费用处理的规定处理,但一经选择,不得变更。

(2)税务检查收入可用于弥补亏损。

企业以前年度发生的亏损,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弥补的,税务机关应当允许增加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弥补。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应当按照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3)以前年度已经遗漏或者扣除的支出,可以在5年期限内予以弥补和确认。

企业发现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支出按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但未扣除或少扣除的,经企业专项申报和说明后,允许弥补,直至该项目年度计算扣除发生,但补偿确认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