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原则
教育机会平等原则
(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5)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
(1)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是中国教育工作必须始终贯彻的一项基本原则。
(2)教育机会均等原则是指公民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方面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而不是因为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差异或差别。他们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三)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法》第八条规定“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也是国家对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我们应该做到:中国的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而不是对个人或小团体负责。中国的教育是公益事业。办学要坚持公益性,不能以营利为目的办学。教育活动必须依法接受国家和社会的管理和监督。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还体现在政教分离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4)权利与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这一原则要求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不仅要依法行使受教育权或接受教育,还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不应将权利和义务对立起来,片面强调权利的享有或义务的履行。其体现是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是统一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的;同时行使他们的权利。应该履行相应的义务。
教育领域权利与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第一,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接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是统一的。接受义务教育不仅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第二,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债权人权利的享有取决于债务人履行义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义务,债权人就不能享有权利。第三,在行使权利的同时,要履行相应的义务。
(五)教育法制统一原则教育法制统一是指与教育有关的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统一制定和实施,对全体公民和合法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体现在:教育法规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内行使;教育法规的强制执行权只能由国家机关或者有关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无权行使;教育法规的效力应当根据发布机关、适用对象和适用范围进行调整,形成有序协调的整体,维护教育法制的统一性和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