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城市规划师注册要求: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满6年;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者取得建筑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专业学位)并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通过专业评估(认证)取得城乡规划专业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满3年。

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条件:

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均可申请参加注册城乡规划师执业资格考试:

(一)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城乡规划业务满6年;

(二)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大学本科学历或学位,或者取得建筑学本科学历(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工作满4年;

(三)通过专业评估(认证)取得城乡规划专业本科学历或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满3年;

(四)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者取得建筑学硕士学位(专业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满2年;

(五)通过专业评审(认证)取得城乡规划专业硕士学位或者城市规划专业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或者取得城乡规划专业博士学位,从事城乡规划业务满1年。

除上述情形外,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或者学位的,城乡规划业务工作年限相应增加1年。

考试科目设置:

科目有四个:《城市规划原理》,《城市规划相关知识》,《城市规划管理与法规》,《城市规划实务》。考试是滚动考试,两年是一个滚动周期。参加全部四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科目,参加两个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科目,方可取得职业资格证书。

注册城市规划师的业绩管理;

考试以四年为一个周期,参加所有科目考试的人员必须在连续两个考试年度内通过所有科目的考试。免考部分科目者,须在一个考试年度内通过考试科目。

注册城市规划师的资格准则:

每科合格标准为60分(每科试卷满分为100分)。

注册城市规划师签发的证书:

通过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考试者,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部门颁发由人事部统一印制、人事部和建设部盖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证书》。

注册城市规划师管理部:

建设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注册城市规划师的注册和管理工作。

注册城市规划师申请注册的条件:

申请注册者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纪守法,遵守注册城市规划师职业道德;

(二)取得注册城市规划师资格证书;

(三)单位同意考试;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从事注册城市规划师工作。再次报名者,应通过单位考核,并有参加继续教育和业务培训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