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十二条公务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四)维护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六)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七)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
(八)诚实、公正、正直;
(九)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范围编辑
第一条为明确公务员范围,加强公务员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纳入公务员范围的工作人员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履行公职;
(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3)工资福利由国家财政负担;
第三条除地勤人员以外的下列机关工作人员纳入公务员范围:
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
(三)各级行政机关;
(四)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
(5)各级司法机关;
(6)各级检察机关;
(七)民主党派和工商联的各级机关。
第四条列入中国共产党各级机关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领导;
(二)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工作部门、办公室、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中央和地方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街道、乡镇党委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纳入公务员范围:
(一)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
(二)县级以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办公室的工作人员中。
第六条纳入公务员范围的各级行政机关:
(一)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和派出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乡、镇人民政府机关工作人员。
第七条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公务员的范围包括:
(a)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
(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八条纳入各级司法机关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法官和审判助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九条纳入各级检察机关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检察助理;
(二)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行政人员。
第十条各级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联中列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
(一)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领导人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二)中国民主同盟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领导人及其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三)中国民主建国会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领导人及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四)中国民主促进会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的领导人和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五)行政长官的领导
(七)九三学社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领导人及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八)台湾民主自治同盟中央和地方委员会的领导人及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
全国工商联和地方各级工商联领导及工作机构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下列人事关系所在的部门和单位不属于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机关,不纳入公务员范围:
(一)中国共产党各级代表大会代表、委员会委员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
(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常务委员会委员、专门委员会委员;
(三)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常务委员、各级委员会委员;
(四)民主党派中央和地方委员会委员,常务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委员。全国工商联和地方工商联执行委员、常委、专门委员会委员。
第十二条纳入公务员范围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后,方可确定为公务员。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人民警察因为工作属性也是公务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