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发生制是指以收入和费用是否应当计入当期为标准来确定收入和费用之间的配合关系,无论收入是否收到,费用是否支付。

例1:本期销售一批产品价值5000元,货款已存入银行。该经济业务无论采用权责发生制还是现金收付制,支付的5000元都应作为当期收入,因为一方面它是当期取得的收入,应作为当期收入,另一方面现金已经收到,应作为当期收入,这说明了两者的一致性。

例2:本期收到上月销售产品的货款并存入银行。在这种情况下,如果采用收付实现制,这笔款项应视为本期收入。因为现金是当期收到的,如果采用权责发生制,这笔收入就不能视为当期收入,因为不是当期取得的。

扩展数据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凡是当期已经发生或者应当承担的已实现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已经收到或者支付,都应当作为当期收入和费用处理;凡是不属于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本期已经收付了款项,也不应当作为本期的收入和费用。因此,权责发生制属于会计要素确认和计量的要求,解决了收入和费用何时确认、确认多少的问题。

权责发生制在反映企业经营业绩时是合理的,它几乎完全取代了收付实现制;但它在反映企业财务状况方面有其局限性:利润表上经营良好、效率高的企业,在资产负债表上没有相应的清算资金,可能会陷入财务困境。

权责发生制在利润表上反映的是应计收入和费用,而在资产负债表上,一部分反映为现金收付,一部分反映为债权债务。为了提示这种情况,应编制基于收付实现制的现金流量表或财务状况变动表。弥补权责发生制的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