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报道“好来居案”物业公司判赔22万元,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钟小玉父母对好来居大厦73户业主的诉求。原告明确表示将对备受关注的南山好来居高空抛物案提起上诉。一审判决达成。昨天,原告律师从南山区人民法院正式拿到了判决书。根据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的物业管理公司深圳市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钟晓宇(化名)22万余元。同时,法院一审驳回了钟小雨父母对好来居大厦73名业主的诉讼请求。目前,原告钟小雨的父母明确表示将继续上诉。各方回应钟小雨父亲:结果难以接受,将坚决上诉。昨天,钟小玉父母的代理律师拿到判决书后,本报记者与钟小玉的父亲钟先生取得了联系。钟先生表示,对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的判决结果很难接受,将坚决上诉。钟老师说,整个案件从立案到开庭,直到判决结果出来,经历了近两年的时间。他对法院拖延审理此案表示非常不理解。另外,从判决的时间来看,这个判决书的判决时间是1月份,但是直到3月份才通知他们去拿。他还希望南山区人民法院给出一个合理的解释。“警察破案不了,法院这么慢,会把我逼疯的。我肯定要上诉。”钟老师很激动。他说,如果上诉到中院,维持原判,他就认命。但是,会有更多的人承受着和他们一样的痛苦。“更多的人会承受和我一样的痛苦。当然,我不想说别的。”钟小姐挂断了电话。原告律师:各打50板不代表公平。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中提到:“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主张权利,必须证明侵权人、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然后由被告证明自己是否有过错。举证责任的确定不能因为原告不能举证而免除他们的举证责任。在原告不能证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要求全体业主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且不合理,法院不予支持。”对此,原告钟小雨父母的代理律师雷新平认为,这个判决各打了50板,但不代表公平。雷律师说,既然法院判决物业公司部分责任,为什么却判73名业主完全没有责任?他在起诉书中提到,本案的举证责任不同于普通民事案件,应当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而不是由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他会在申诉中说明具体原因。被告业主律师:结果南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73名业主无责是意料之中的。代表好来居46户业主的广东吴凯律师事务所曾洛川律师认为,这个结果是意料之中的。曾律师表示,他还没有收到南山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拿到判决书的通知,但判决中73位业主无责并不奇怪。“这是我们所期望的。如果73名业主被追究责任,会有更多业主感到恐慌。”曾律师表示,虽然原告律师引用了《民法通则》第126条的相关规定,但举证责任应在原告,而非被告所有人。从法律角度看,这是一起典型的刑事案件,不破案就追究73名业主的民事责任,显然有失公允。曾律师提到,目前国内关于高空抛物的案例不一。有的法院判车主承担责任,有的不判。中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所以有不同甚至相当是正常的

总体而言,曾先生认为南山区人民法院对业主是否有责任的判决是公正的。物业公司:需要研究后再表态。在好来居案中,被告之一的深圳金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峰物业)被判承担30%的责任,赔偿原告22万余元。对于这一判决,记者昨日联系了金丰物业。据金峰物业一审代理律师介绍,由于尚未收到法院判决书,金峰物业目前无法发表看法。广东吴凯律师事务所曾洛川律师也是金丰物业的一审代理律师。曾律师告诉记者,从他自己的角度来说,他认为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没有法律依据。物业公司应该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好来居案的社会意义来说,曾先生也是赞成物业公司的诉求的。曾律师认为,只有继续讨论,才能让真相越来越清晰,同时让全社会关注高空抛物问题。起诉73名业主和物管76万元。经法院审理查明,2006年5月31日17时40分左右,两原告之子钟小玉放学后与同学黄相约一起回家。行至南山大道与海德二路交界处好来居大厦北侧人行道时,钟晓宇被一块从天而降的玻璃砸伤,随即被送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医院抢救。急诊诊断为“开放性颅脑损伤,呼吸,呼吸。原告钟晓宇的父母在起诉书中提到,深圳市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好来居物业管理的负责人,在玻璃高空坠落事故发生后,会同南山公安分局、南山派出所对现场进行了勘验,并保留了现场的客观情况和相关证据。但截至起诉之日,南山派出所和南山公安分局仍未给原告一份玻璃是从哪个业主家掉落的书面调查结果。起诉书称,被害人钟小玉是原告的独生女,原告含辛茹苦将被害人抚养至10岁。钟小玉的死亡给原告带来了巨大的身心伤害,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本案中,被告作为好来居物业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未尽到相关管理责任,致使好来居物业上的玻璃脱落坠落,造成被害人钟小玉死亡的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之规定,各被告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并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76万元。一审法院认为,要求全体业主分担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场勘查记录、公安机关勘查记录、事故现场地理位置分析,可以认定造成被害人死亡的玻璃来自好来屋楼上。本案属于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坠落的搁置物、悬挂物造成他人损害的案件,其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涉案建筑为高层建筑,楼内每套房屋均有独立产权,分别属于不同业主。本案中,除被告深圳市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外,各被告均为该楼北面不同房屋的所有权人,并非该楼的共有人,各被告均为独立主体。案发前没有联系,也没有共同侵权协议,所以各车主不是共同侵权人。从公共危险行为的角度来看,本案不存在共同危险行为,因为本案实际上只有一个坠物,也就是说每家每户都有可能发生玻璃坠落,但只有一个行为,并不是每家每户都有玻璃坠落的危险行为,共同危险行为成立的前提条件是每一个被告人都有哈

但如果原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6条主张权利,必须证明侵权人、损害后果、损害后果与侵权行为之间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然后被告才能证明自己是否有过错。举证责任的确定不能因为原告不能提供证据而免除举证责任。在原告不能证明具体侵权人的情况下,要求全体业主作为共同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不合理,法院不予支持。同时,一审法院认为,被告深圳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涉案建筑物的物业管理人,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配套设施及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同时,(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区域违反治安、环保、物业装饰、装修、使用等法律法规的。本案中,在事故发生前一个多小时,该区域附近发生了一起高空坠物事件。被告深圳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及时履行职责,说明其未尽到物业管理人的勤勉义务,对原告的损害应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深圳金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原告30%的损失。赔偿项目包括: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229945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的规定,判被告深圳金丰物业管理。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2006年5月31日,南山区湘南小学四年级学生钟小雨(化名)在放学途中,被好来居大厦掉落的一块玻璃击中头部,经抢救无效死亡。他只有10岁。案件发生后,南山警方展开了长达数月的调查,但最终仍然没有任何线索。2006年7月,钟小雨父母委托律师将事发地点二楼以上的73名业主和物业管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74名被告共同承担人身损害民事赔偿。2006年7月27日,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此案,庭审暂定于2006年9月12日。由于被告涉及人数众多,加上很多业主无法直接交房,案件审理被迫延迟。随后,南山法院决定于2007年8月30日开庭审理此案。然而,就在8月30日开庭的前几天,钟小雨的父母再次接到法院通知,原定于8月30日的庭审再次延期。法院表示,公告仍需送达,两个月的公告到期后才能开庭审理。事后,市人大代表小、余秀峰和政协委员雷新平、霍婷联名致信南山区人民法院,督促法院尽快开庭。2007年12月初,钟小雨父母的代理律师终于收到南山区人民法院的通知,案件定于2007年12月20日上午正式开庭。2007年12月20日上午,好来居一案在南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2008年3月18日,钟小雨父母收到南山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被告物业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法院驳回了原告对73名业主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