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享有哪些知情权

新《公司法》在这方面比原《公司法》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1)获取财务会计报告现代公司,尤其是股份公司,股东人数众多,大部分不直接管理公司。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可以方便快捷地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实现对公司的间接控制(其实就是高管的控制)。《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二)查阅账簿查阅账簿是指股东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账簿及相关记录的权利。《公司法》第34条第2款有详细规定。

规定:“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理由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要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检查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检查。”需要指出的是,公司法并没有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账簿查阅权。但我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债券存根。

(三)公司决议的查阅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是公司的决策、管理、执行和监督机构。股东可以通过查阅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了解公司的日常经营情况,对董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务和行为进行监督。原《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未提及其他公司决议。新《公司法》对此进行了补充和完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董事会会议决议和监事会会议决议。

(四)查询权当股东出于正当目的希望了解上述文件中未说明的事项时,应有权就相关问题向董事及相关业务人员进行询问。我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规定,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会议,接受股东质询。“旧公司法没有相关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上述第九十八条是针对股份公司制定的,第一百五十一条是针对公司全体股东制定的。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知情权的规定过于简单,对股东知情权行使的方式、程序等操作性问题没有规定,对股东知情权受到侵害时如何救济也没有安排。这直接导致实践中对股东知情权尤其是中小股东知情权的任意侵犯。因此,从司法角度保护股东知情权非常重要。

  二、股东知情权的相关法律规定

知情权作为股权的重要权利之一,是为了保证股东能够充分掌握公司信息、经营活动和风险状况。反映在现行(公司法)中的有以下三条规定:

第三十四条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如果公司有合理的理由相信

第一百六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全体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二十日前置备于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财务会计报告。

  三、股东权利的内容

1、股东身份权。(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

参与决策的权利。(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其所持有的每一股份有一票表决权。股东大会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但是,股东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选择和监督经理的权利。(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4、资产收益权。(公司法)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公司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何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的剩余利润,按照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出资比例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持股比例进行分配。

5、知情权。(公司法)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董事会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经营提出建议或质询。

6、提议、召集和主持临时股东大会的权利。(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不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会议的,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会议。

7、优先受理和认购新股。(公司法)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公司增加资本时,股东有权按实缴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8、转让出资或股份的权利。(公司法)规定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者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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