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干股分红协议范文
甲方:
乙方:
鉴于乙方之前对甲方所开店铺的贡献,鼓励乙方做更好的工作,为进一步提高双方的经济效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同意甲方以虚拟股份(业绩股)的形式奖励和鼓励乙方的工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达成如下协议:
编号一、名词定义(除非在本协议的条款或上下文中另有说明,否则以下术语具有以下含义)
1、虚股(干股):指门店(个体经营者)名义分红比例。虚拟股份所有人不是甲方在工商登记注册的实际股东,虚拟股份所有人只享有参与店铺(个体经营者)年终净利润的分配权,而没有所有权和其他权利,不能转让和继承。
2、股息:指甲方年终税后可分配净利润。
编号二、分配方法
1、在协议期限内,甲方每年将向乙方分配20%的虚拟股份(干股),即甲方将年终税后净利润的20%分配给乙方.若乙方在工作中的管理能力得到甲方认可,且每年为甲方实现税后净利润10000元人民币及以上,则每年甲方分配给乙方的虚拟股(干股)数量可增加至30%,双方可另行约定。
2、甲方以上述方式分配的前提是,甲方年末有税后可分配净利润,当年亏损不分红。
3、乙方取得的甲方虚构股份(干股)的分红比例,由甲乙双方签字确认,但对外无法律效力;乙方获得的虚拟股份(干股)分红比例不以任何实际股份为基础,即乙方按上述比例支付的分红只是甲方单方面的奖励,与股权无关;在此基础上,乙方不能认为其在甲方拥有相应的20%股权,不能以此虚拟份额(干股)作为在甲方拥有资产的依据;乙方不能要求甲方将其虚构的股份(干股)兑换成现金提取或要求甲方购买。
4、如乙方提前与甲方解除劳动关系,或甲方因乙方违反劳动合同或甲方规章制度予以辞退,或乙方因甲方或乙方原因离职,基于本协议的报酬性质,双方同意,无论乙方因何种原因离开甲方,本协议自动失效。如果上一年度已经分红,则无需退还上一年度的分红,但当年的分红不再分配给乙方,分配比例归甲方.
5、本协议的签署不影响甲乙双方的正常劳动关系,乙方在获得甲方授予的虚拟股份(干股)的同时,仍将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待遇获得劳动报酬.
编号三、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无需以实物、土地使用权、货币、有价证券等进行投资。以获得虚拟份额(干股)。
2、乙方应确保其能够胜任并积极完成甲方的工作,并积极努力为甲方创造利润;
3、在本协议执行过程中,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本协议或其所附文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4、乙方在甲方工作期间,不得在任何其他地方从事自己或为他人从事与甲方竞争的业务。
5、甲乙双方对甲方的损益进行监督,做好月报、季报、年终总结,计算实际可分配的税后净利润。乙方应充分尊重并认可甲方申报的合理费用,如有遗漏,允许甲方在分配前补充。年末税后可分配净利润由双方签字认可。
2、本协议期满前,乙方因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经甲方同意,双方可以解除劳动关系,本协议同时终止。
3、除上述两款规定外,在任何情况下,甲乙双方劳动关系解除,本协议也终止。协议终止后的其他事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
4、本协议终止后,甲乙双方仍应遵守本协议第六条的规定。
编号六、保密义务
乙方应对本协议内容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乙方在本协议中获得的虚拟股份和分红,除非事先获得甲方的书面许可。若乙方故意将本协议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乙方应向甲方承担1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编号七、争议的解决
本协议引起的任何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编号八、其他条款
当前位置本协议不得口头修改,必须由双方签署书面文件。
字体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字体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二、干股如何分红
所谓“业绩股”,就是没有实际投入。如果要分红,要提前约定如何参与分红。根据整体投入,净利润按比例分配。
干股是指没有出资而获得的股份,但实际上干股并不是指真实的股份,而应该是指假设这个人拥有那么多股份,按照相应的比例获得分红。干股的概念在民间,尤其是民营企业中经常存在。私企老板给干股,有的会签一些协议,有的不会,但基本上无论哪种情况,干股持有者对公司都没有实际控制权(实际控制人有实际控制权)。所以这个业绩协议不如分红协议合适。
三、股东分红权的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资本的50%以上的,不得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应当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也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的税后利润,由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分配;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按照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股份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进行利润分配。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第四十七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第二十二条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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