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算组成员要求数人清算,包括自行清算和强制清算,其中破产清算属于强制清算的范围,本词条介绍的清算组仅指破产清算。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由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织负责保管、清理、评估、处理和分配破产财产。各国对成立清算组或类似清算组有不同的规定。比如,(新西兰破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的管理人是按照国家服务条例指定的公共财产受托人。债权人只能指定专家协助其管理。(智利动产法)规定破产财产由公共破产财产管理人组成的“破产总局”进行清算。(英国破产法)规定由债权人选择并委托破产财产的管理人。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破产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专业人士一般指注册会计师、律师、经济学家、审计师。清算组成立后,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聘请工作人员。清算组由人民法院领导,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清算组的活动。

二、清算组的法律定位为了准确定位破产企业清算组,有必要对破产企业清算组的特殊时间和条件、特殊职责或职能、特殊人员构成进行分析。以下是对破产企业清算组特殊性的说明。

(1)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和条件特殊。

(2)根据我国现行(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企业因经营不善严重资不抵债后,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破产;企业债权人也可以向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程序。人民法院可以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可以看出,与非破产企业清算组织不同,破产企业清算组成立的时间和条件如下:

1、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企业严重资不抵债进入破产程序后成立的;非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是在企业出现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且企业资产足以清偿债务的前提下成立的。当然,如果通过清算程序,发现企业实际上已经资不抵债,企业可以宣布进入破产清算程序,重新组建清算组织。

2、破产企业清算组在企业进入破产宣告阶段后成立;非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可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随时成立。

3、破产企业清算组由人民法院组织成立;非破产企业的清算组织由企业的投资者、股东或上级主管部门组织成立,一般由企业内部组织或委托中介会计师事务所进行。清算人因业务关系而相互配合,其作为独立组织的特征不如破产企业清算组明显。

(3)破产企业清算组的职责或职能特殊。

(4)根据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的主要职责是:

1、接管破产企业

4、管理和处分破产财产,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和取回权;

5、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等清算;

6、依法提出并实施破产财产处置和分配方案;

7、提交清算报告;

8、代表破产企业参与诉讼、仲裁活动;

9、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止事项;

10、完成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其他事项。由此可见,企业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其对外代表机构(一般为法定代表人)和内部执行机构(一般为董事会、总经理和各业务部门)不能再依法继续履行企业正常的管理职责,其代表机构和执行机构的职责将由清算组接管。

(五)根据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于国有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对于非国有企业,清算组成员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专业人员中选聘;当然,前提条件是这些员工必须经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批准。因为,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清算组必须向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而不是向破产企业股东大会或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指导清算组的工作,明确清算组的职权和责任,帮助清算组制定工作计划,听取清算组的报告。清算组有损害债权人利益或者其他违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予以纠正。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债权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撤换不称职的清算组成员。此外,该法还规定,破产企业清算组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参加破产清算。但我们认为,这些受聘参与具体破产清算事务的员工,不属于也不应该属于破产企业清算组成员的概念。通过以上介绍,不难发现破产企业清算组的构成具有以下特殊性:

1、临时,即以破产清算为目的临时招聘人员;

2、专业性,即一般要求清算组成员熟悉破产程序和破产业务;

3、确定性,即具体人员名单由人民法院最终确定;

4、非利益相关,即要求清算组成员不得是破产企业内部股东、管理人员或者与破产企业财产分配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人员;

5、可转换性,即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更换清算组成员,特别是清算组成员不称职或者有失职行为的。

三、清算组的特征

(1)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特殊情况下,为终结破产企业法人资格,依法成立的机构。它没有独立的财产,其法人资格应依附于破产企业本身。

(2)从破产企业所涉及的对外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来看,破产企业清算组是代表破产企业对外表达意思的表意机关或代表机关。

(3)从破产企业内部组织管理来看,破产企业清算组是在人民法院的指导下,对破产企业进行内部管理,履行清算义务的执行机关。

(四)作为破产企业清算义务人的具体职能或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