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4年3月1日,修订后的(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已经实施。与2005年(公司法)(以下简称原公司法)相比,新公司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营业执照
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新公司法)第七条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核发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律师解读:公司实收资本不再作为登记事项,意味着今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显示注册资本额,不再显示实收资本额字样,意味着国家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凸显了国家鼓励创业和就业的政策。但需要注意的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需要通过公司章程认缴出资,通过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即注册资本的多少仍然决定着公司的资金实力和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当然,公司注册资本越大,股东在其认缴的出资额范围内的责任就越大。它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股东的责任和义务,同时加强了对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2、公司设立条件
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全体股东按照公司章程所认缴的出资额;
(三)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四)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五)有公司住所。
律师解读: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即公司股东可以不受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的限制,可以是任意金额。也可以是任何非货币出资。该条的修改也在一定意义上降低了注册公司的门槛,适应了国际资本市场的规则。
3、公司注册资本及最低限额
(原《公司法》)第二十六条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全额支付。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第26条
律师解读: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决定外,有限公司股东可以自主约定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所认缴的出资只需记载于公司章程,不再要求公司股东自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额(投资公司五年内缴足)。需要注册资本的例外是指《证券法》关于证券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商业银行法》关于商业银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保险法》关于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国际货运代理业管理条例》关于国际货运代理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需要注册资本的其他公司。
4、股东出资方式
(原《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可以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新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能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进行评估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其价值。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定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师解读:由于本次公司法修改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0%货币出资的要求自然没有意义。这也说明国家对缺乏资金的创业者是给予鼓励和支持的。《公司法》修改前,一些创业者有一定的技能,但由于缺乏开办注册公司的最低货币投资要求,无法成立公司。现在新公司法取消了货币出资要求,极大地鼓励了创业者,为创业者开设公司打开了大门。
5、股东出资的验资证明
(原《公司法》)第二十九条股东出资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新公司法)取消。
律师解读:取消了公司出资必须经过会计师事务所验证的规定,降低了设立公司的成本,避免了设立公司的额外费用。除了注册公司需要的基本费用,成立公司基本没有其他费用。再次说明国家政策顺应国际潮流,为鼓励创业、解决就业问题提供了基础保障。
6、股东名册
(原《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
(三)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股东名册记载的股东可以根据股东名册行使权利。
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新《公司法》)第三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
(三)出资证明书的编号。
股东记录
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缴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十八条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律师解读:取消一人公司最低注册资本要求,取消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当一次性足额缴纳出资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鼓励创业、扩大就业的政策要求。
7、最低注册资本、出资和设立限制
第七十七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三)发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第七十六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缴的资本总额或者实收资本总额;
(三)发行和募集股份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定章程,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并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律师解读:取消了法定资本的限制。之前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的一个主要区别就是最低注册资本的区别。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万元。公司法修改后,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区别一是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的人性,二是人数不同,设立方式不同。
8、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
(原《公司法》)第八十一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全额支付。在未缴足股款之前,不得向他人出售股份。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公司法)第八十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未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对注册资本实缴额和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律师解读: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要求,淡化了资本信用要求,加强了资产信用。
9、注册资本以及最低资本限额
(原《公司法》)第八十四条以发起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足额认购
(新公司法)第八十三条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足额认购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份,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发起人未按照前款规定出资的,应当按照发起人协议承担违约责任。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律师解读: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要求,股东按照公司章程出资,而不是像原《公司法》规定的以实际出资额对已经出资的其他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10、发起人出资的缴纳
(原《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
(新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有权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律师解读:取消注册资本要求。弱化资本信用,强化资产信用,将公司资本的事前控制转向事中或事后控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