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资产评估法)2015年8月24日进入三审。与二审稿相比,三审稿突出了四大亮点,即规范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职业行为;加强对评估行业协会的监管;根据职责分工,针对虚假评估案件,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本文对此进行了详细介绍。
2006年成立了草案起草小组,2012年2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一次审议,2013年8月提交第二次审议。酝酿多年的资产评估法草案24日迎来第三次审议。如果该法通过,将结束中国资产评估行业20多年没有统一法律的历史。
亮点一:规范了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从业行为
资产评估法三审体现了近年来简政放权的改革精神。在国家取消资产评估师、土地评估师、矿业评估师、保险评估师职业资格的背景下,重点规范评估师和评估机构的职业行为。
国家对评估师实行执业注册制度,未经注册不得执业。一些部门和行业协会建议,国务院取消评估师职业资格准入,改为等级评估职业资格管理。目前只保留了房地产估价师职业资格准入,草案应适应这一改革要求。
第三稿将第二章的名称由“注册评估师”改为“鉴定人”,并相应删除了关于鉴定人执业注册的相关规定,明确国家实行鉴定人职业资格管理制度。同时明确,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公民,可以自愿报名参加评估师职业资格全国统一考试。
亮点二:加强了对评估行业协会的监管
三审稿增加了以下规定:
1、评估行业按专业领域设立全国性评估行业协会,根据需要设立地方性评估行业协会。
2、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管理部门组织制定了《评估行业协会管理办法》。
3、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与评估行业协会发生人员或经费上的关联。
值得关注的是,草案二审稿曾建议,国务院建立由财政部门牵头的资产评估行业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指导评估行业发展。但鉴于目前相关部门意见分歧较大,最终在三审稿中删除了这一规定。
亮点三:资产评估按职责分工
根据三审稿,“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资产评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评估行业实施监督管理。”
建立评估行业管理的协调合作机制,有利于解决多头管理的问题。但鉴于目前各相关部门意见分歧较大,并考虑到各鉴定专业类别虽然属于鉴定行业,但也有各自的专业特点,为最大程度地达成共识,建议暂不改变现行分业管理的体制,删除关于建立协调配合机制的规定。
亮点四:针对虚假评估案件加强对资产评估行业的监管
二审稿第十九条、第二十八条规定,鉴定人、鉴定机构不得出具虚假的鉴定报告。不过,业内人士指出,规定不得签发虚假评估报告还不够全面。
第三稿对上述规定修改如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