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原告王菲(以下简称姓名)与被告张乐怡(以下简称姓名)名誉权、隐私权纠纷一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这个案子已经结了。

原告:王菲。

被告:张乐怡

王菲和死者江妍是夫妻,2006年2月22日结婚。2007年12月29日晚,姜岩从所住楼房的24楼跳下自杀。江妍生前在网上注册了一个名为“北飞的候鸟”的个人博客,以日记的形式记录了丈夫因为第三者而受到的极度伤害和绝望,指责丈夫的不忠和冷漠,并对这样的社会现象表示无奈。江妍的日记显示了丈夫王菲的姓名、工作地址等信息。

张乐怡是江妍的大学同学。得知姜岩的死讯后,张乐怡于2008年1月11日注册了一个与姜岩博客同名的非营利网站,即“北飞的候鸟”(网址:http://orioncris.cn/)。在网站首页,张乐怡介绍网站是“祭奠江淹,为江淹讨回公道的地方”。张乐怡和江淹的亲友纷纷在该网站上发表纪念江淹的文章。Tianya.com和Sina.com的张乐怡也链接了这个网站.在管理网站的过程中,张乐怡曾经删除了一些网友的留言,并在网站上留言,倡导网友“不要在这里发布报复性的帖子,任何人的通讯方式和家庭住址,网络上有太多地方可以搜索,不要让他们再出现在这里”。

2008年3月11日,王菲委托北京市方圆公证处对从网上下载的“北飞候鸟”、“Daqi.com”、“Tianya.com”网站中与本案有关的网页进行证据保全,费用为2050元。

王菲诉称,其在“北飞候鸟”网站上发表的文章,如(心中的悲伤大于死亡)、(安静)、(心上的月光)、(青春如酒般透明,可以喝酒走人)等,公开了其“婚外情”及姓名、工作单位、住址等信息,含有侮辱、诽谤等内容,侵犯了其隐私权、名誉权,请求法院判令张。并在“北飞候鸟”网站上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工资损失3.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支付三分之一公证费2050元。

张乐怡辩称,“北飞候鸟”网站发布的相关文章符合事实,对相关事件和人物的评价符合公序良俗。因此,王菲称其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和隐私权的主张不成立。此外,王菲原工作单位2008年1月11日出具的声明显示,王菲主动向公司提出辞职,辞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之前,而“北飞候鸟”网站注册时间为2008年1月11日。王飞主张的工资损失是站不住脚的,与“北飞候鸟”网站的成立没有因果关系。我的网站管理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王菲的社会评价与其对婚姻不忠的不道德行为一致,损害后果证据不足,与网站发表的文章不存在因果关系。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请求法院判决驳回王菲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此案的审理过程中,王菲承认自己确实与董有“婚外情”。

[判断要点]

法院认为:

公民的个人感情生活,包括婚外男女关系,属于个人隐私范畴。张乐怡在网上公开王菲的“婚外情”以及姓名、工作单位名称、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应当是对后果有所预见的故意。张乐怡泄密行为对王菲的影响已经从网络发展到现实生活,不仅严重干扰了王菲的正常生活,也使王菲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这一侵权行为的结果与张乐怡的披露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应当认定张乐怡公开王菲的隐私,侵犯了王菲的名誉权。

张乐怡作为“北方候鸟”网站的注册管理员,在其管理的网站上撰写文章、发表网民文章,享有言论自由权。但是,张乐怡的这些行为应该建立在遵守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张乐怡本人和其他一些网民所写文章的内容已经突破了法律的禁止,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在造成严重后果和王菲起诉后,张乐怡作为网站的管理人,没有妥善处理,张乐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民事责任。具体方式包括停止侵权、从网站删除侵权信息(包括侵权文章和侵权图片)、赔礼道歉并赔偿相应损失。但考虑到以下事实的存在,应适当减轻张乐怡的赔偿责任1、在张乐怡披露相关信息之前,姜岩的博客已经开通并为公众所知,张乐怡的行为是进一步扩大事件影响的因素之一,并非唯一因素;2、张乐怡在网站管理过程中主动删除部分侵权信息;3、除了张乐怡的披露,还有其他的披露方式,比如姜岩的博客,其他网站的网友“人肉搜索”。4、王菲婚内出轨属实,被社会伦理否认。因此,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的具体数额由我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确定。

综上,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停止对原告王菲的侵权行为,并删除“北飞的候鸟”(http://Orion)网站上刊登的三篇((我比心死了更难过),(安静),(月光照在我心上)及原告王菲与案外人董的照片。

二、被告张乐怡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在“北方的候鸟”网站(http://猎户Chris.cn/)首页刊登致原告王菲的道歉信,刊登天数不得少于十天,道歉信内容须经我院认可;否则,法院将在其他媒体上公布本案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张乐怡承担。

三、被告张乐怡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四、被告张乐怡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王菲公证费684元。

五、驳回原告王菲的其他诉讼请求。

[争议焦点]

张乐怡在其网站上公开王菲的“婚外情”、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信息,是否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

[法律分析]

侵犯隐私权和名誉权的法律认定

在中国,隐私权不是一个立法概念。司法实践中,公民隐私权的民法保护从属于名誉权,侵犯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被视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一种形式。理论界已经承认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但对隐私权的客体即隐私权的范围没有统一的界定,增加了侵犯隐私权的法律认定难度。本案中,张乐怡在其网站上披露的有关王菲的信息是否属于王菲W

首先,界定隐私的范围。从法律上界定隐私,主要应该把握以下几点:第一,隐私本质上是一种信息,一种不愿意被他人知晓或干涉的私人专属信息,比如日记、信件等。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个人数据信息,如年龄、身高、体重、精神疾病等。另一种是非个人数据信息,如个人爱好、收入、投资、去向等。二、隐私分为绝对个人隐私和相对个人隐私。绝对个人隐私是指纯属个人的、与他人无关的信息,如个人数据信息;相对个人隐私是指基于某种关系而与他人相关的信息,如夫妻性生活、家庭关系等。第三,隐私应该是合法的,不危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事物或行为的信息。[第页]

在这种情况下,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应该属于王菲的隐私。至于王菲的“婚外情”,则是王菲违背夫妻忠实义务的信息,不仅侵害了江妍作为妻子的合法权益,也损害了公序良俗,与社会公共利益相冲突。所以王菲的“婚外情”信息是违法的,不应该被视为隐私。法院认为这是隐私是错误的。

其次,明确隐私的内容。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私人生活安宁、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干扰、知晓、收集、使用和公开的一项人格权。根据我国的具体情况,结合国外相关理论研究成果,隐私权的内容主要包括:(1)公民享有姓名权、肖像权、住址权、家庭电话权和身体、皮肤形态秘密权,未经许可不得窥探、披露、传播;(二)公民的个人活动,特别是在住宅内的活动,不受监视、偷窥、摄影、录像,但依法监视居住的除外;(3)公民的住宅不受非法侵入、窥视或骚扰;(四)公民的性生活不受他人干涉、干预、窥视、调查或者公开;(五)公民的储蓄和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或者公布,但依法需要公布财产状况的除外;(六)公民的通信、日记等私人文件不受窥探或非法披露,公民的个人数据不受非法收集、传输、处理和利用;(7)公民的社会关系不受非法调查或宣传;(八)公民档案材料不得非法泄露或者扩大;(九)不得非法向社会公开重复失恋、强奸等公民过去或者现在的纯个人情况,不得收集、泄露;(十)其他属于公民隐私内容的个人数据,不得非法收集、传输、处理和利用。

隐私权是一项绝对的权利,与隐私权的内容相对应,权利人以外的任何人都有不作为的义务。本案中,张乐怡在网站上公开了王菲的姓名、工作单位、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违反了不作为义务,构成对王菲隐私权的侵犯。我国立法没有规定隐私权,法院认定张乐怡泄露王菲隐私造成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是对王菲隐私权的司法保护,弥补了立法空白。

最后,明确隐私权和名誉权。名誉权是公民或法人享有的评价自己社会生活即自己名誉的不可侵犯的权利。隐私权与名誉权之间存在一定的内在联系。两者都是与精神利益相关但不体现直接财产内容的人身权。侵犯他人隐私权有时会导致名誉权受损,但并不是所有侵犯隐私权的行为都构成侵犯他人名誉权。虽然我国司法实践将泄露隐私视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一种方式,但它们与侵权责任的构成不同:

(1)侵权方式不同。侵害名誉权一般采取无中生有、侮辱诽谤他人人格,从而损害其名誉的形式;但侵犯隐私的行为多为非法获取、扩散他人私生活的事实、干涉他人私生活等。从而扰乱了别人内心的平静。前者散布虚假情节,后者揭露真实情况。在本案中,张乐怡披露王菲的“婚外情”是真实的,因此法院没有认定张乐怡是一种侮辱和诽谤。(2)侵权结果不同。对他人名誉的侵害,一定会导致人格和名誉的退化;侵犯他人隐私不一定会降低自己的声誉,有时甚至会提高自己的声誉。侵犯隐私权的认定不应以名誉下降的结果为依据。

一方面不利于对公民隐私权的全面保护,另一方面会造成名誉权侵权责任认定的混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如何认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性文章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回答:本案中,张乐怡在网站上发表的文章基本属实,不存在侮辱王菲人格的内容。因此,张乐怡不应被认定为侵犯了王菲的名誉权。法院一方面认定张乐怡侵犯了王菲的隐私,构成侵犯名誉权,另一方面又否认张乐怡侮辱了王菲的人格。可见,侵害名誉权的认定存在逻辑混乱。

综上所述,本案暴露了我国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缺失。目前我国依靠保护公民名誉权间接保护公民隐私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公民维护自身隐私的社会需求,不利于解决频发的隐私纠纷。

【法律风险预警与防范】

虽然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概念没有明确界定,但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人格权的观点已被司法界普遍接受,公民的隐私权也受到法律保护。每个人都应该尊重他人的隐私,注意自己在现实生活和网络上的言行,在行使言论自由权的同时,履行保护他人隐私的义务。不要张扬他人隐私,否则可能侵犯他人名誉权,承担法律责任。网站的管理者应当对网民发布的信息负有监督的义务,并保证网站上的信息是合法的。如发现涉及他人隐私或侮辱他人人格的信息,应及时删除,否则可能承担侵权责任。[法律链接]

1、(民法通则)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其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以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侵犯法人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的,适用前款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订草案)

160.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公开他人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开丑化他人人格,通过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诽谤、中伤法人名誉,对法人造成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犯法人名誉权的行为。(原第140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七、问:侵犯名誉权的责任应该如何确定?

答:是否构成侵犯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的代理人的事实来认定

未经他人同意,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发表他人隐私材料或者公开他人隐私,造成他人名誉损害的,以侵犯他人名誉权论处。

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损害他人名誉的,以侵犯他人名誉权处理。

八、问:如何认定因撰写、发表批评性文章引发的名誉权纠纷是否构成侵权?

答: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处理因撰写、发表批评性文章引发的名誉权纠纷:

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不存在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不应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第页]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然基本属实,但存在侮辱他人人格、侵害他人名誉权的内容,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

文章基本内容不真实,损害他人名誉的,应当认定为侵犯他人名誉权。

4、(《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第十三条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为互联网用户提供良好服务,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合法。

引用法条

【1】(静)【2】(心中月光)【3】(哀莫大于心死)【4】(可以喝酒走人)【5】(《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1条【6】(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7】(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