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日上午,瓯海区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庭里,一个1米高的工程卡车轮胎孤零零地摆放着,是原告和被害人家属专门为庭审带来的。就是这个轮胎,在今年3月充气时突然爆炸,导致修理工余重伤身亡,留下妻子和三个未成年的孩子。
上午9时,(浙江温州)瓯海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生命权纠纷案,原告向三名被告索赔共计261万元。
男子给轮胎充气突遇爆炸重伤身亡
庭审现场,死者余的妻子、余的父母为原告,涉及翻新轮胎的生产者、销售者、使用者为被告。
据原告起诉书称,今年3月13日上午7时20分左右,瓯海区仙岩街道景山东路一轮胎店门前,司机黄某因气压不足等原因,要求余某对其工程运输车轮胎进行补胎。在给轮胎充气的过程中,轮胎突然爆炸,导致其头部等部位严重受伤。当日下午1时49分,诊疗医院向余家属出具了书面病危通知书。3月18日凌晨4时许,于不幸去世。
原告起诉书称,发生伤害事故的轮胎是刘某开的瑞安某冷翻厂的翻新轮胎,明显存在严重的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故将刘某列为第一被告;王某作为轮胎销售者,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销售的轮胎是旧轮胎翻新而成,却销售给工程车驾驶人黄某,故将王某列为第二被告;黄某明知或应知该轮胎属于旧轮胎翻新,存在安全隐患,但仍低价购买并交于某修理,故将黄某列为第三被告。
原告认为劣质翻新轮胎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是事故的罪魁祸首,三被告对事故均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他们请求法院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30.5万余元(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抚养费等。)及惩罚性赔偿130.5万余元,共计261万余元。
涉事轮胎爆炸原因成庭审争论焦点
第一被告刘某瑞安某冷翻厂负责人
确认涉案翻新轮胎为其工厂生产,但是否有类似轮胎出售给第二被告王某,他表示时间较长,记不清楚。
第二被告王某销售人员
我记不清是否将轮胎卖给第三被告黄,说等客户需要了再买,但当时的进货渠道和价格我记不清了。
第三被告黄某工程车驾驶员
我承认涉案轮胎是他车上的轮胎,是从王处购买的,但我没有问是什么时候买的翻新轮胎,所以不知道价格。
为了使证据更直观、更有说服力,经主审法官同意,原告在开庭前带着事发时发生爆炸的工程车轮胎到达现场,并放在法庭上。轮胎高约1米。庭审中,三被告多次探视轮胎。
庭审现场,原被告各执一词,就轮胎爆炸原因展开激烈交锋。
轮胎爆炸原因
原告律师:
是第三被告在修理翻新轮胎时,因为气压不足而要求被害人爆炸。轮胎存在的严重质量缺陷和安全隐患是爆炸的主要原因。
第一被告刘的委托代理人辩称:
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刘的翻新轮胎有缺陷,仅凭翻新轮胎推断产品有缺陷没有依据。
事故的主要原因是于自身操作不当一、于的营业执照上仅载有非机动车轮胎修理内容,无机动车轮胎修理岗位操作证;二、轮胎实用手册证明轮胎承受气压930/KPA,余在轮胎达到1200/KPA后继续给轮胎加压充气;三、于补胎时在胎前,操作不规范。
另外,本案中,第三被告黄与于之间存在加工承揽关系、
王对涉案轮胎并不知情。事发后,相关部门未通知王对涉案轮胎进行鉴定。原告也没有证据证明涉案轮胎是王销售并安装的。王对此次事故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案中,于经营的店铺已于2013年注销。于在事发时属于无证经营,属于非机动车修理。他没有修理机动车的资格,也没有资格和专业的安全技术培训。其在具体操作过程中,未遵循正确的操作程序,存在严重过错,应对其损害承担全部责任。
黄开着车去于的店里维修。双方属于合同关系。如果发生事故,合同一方要找对方追究责任。
第三被告黄的委托代理人辩称:
原来的事实和理由是不客观的。该轮胎不属于黄某生产销售,黄某不知道该轮胎为翻新轮胎,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同时也强调于有操作失误。
原告余之妻:
根据他和她老公十几年的补胎经验,她老公是不会给轮胎过度充气的,但是因为他当时不在现场,所以不知道发生了什么。
鉴于原被告对轮胎爆炸原因的争议,以及被告提供的轮胎鉴定证书与涉案轮胎型号不符的事实,经原告申请,三被告均同意对涉案轮胎是否存在产品缺陷以及爆胎是否由产品缺陷引起进行鉴定。
法庭将择日继续审理。
律师告诉你
王青山,浙江高策律师事务所刑事部主任。
如果涉案轮胎存在质量问题,应该由厂家承担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赔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销售者的过错导致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生产者原因造成产品缺陷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本案关键在于涉案轮胎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应由专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作为法院判决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相反,不能推定受害人受到损害的事实是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包括受害人自身的故意或过错、第三人的过错、意外事故等。如果涉案轮胎确实存在质量问题,属于翻新轮胎,那么属于缺陷轮胎,作为制造商的第一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卖方第二被告王明知轮胎有缺陷、不符合标准而销售,有过错,也应承担责任。作为第三被告的黄,如果在购买轮胎时就知道轮胎存在缺陷,在维修时没有告知死者轮胎存在缺陷,也存在过错,也应承担责任。法院在查明事实后,可以直接认定应当承担最终责任的被告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判决各被告承担不真实连带责任。
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