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是什么意思

破产清算是指股份有限公司被宣告破产后,清算组接管公司,对破产财产进行清算、评估、处理和分配。清算组由股东、有关机关和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的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所谓相关机关,一般包括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政府部门、证券管理部门等。而专业人士一般包括会计师、律师、评估师等。

二、破产清算的相关法律

破产清算是指在经济破产中处理如何清偿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即当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时,由法院强制执行其全部财产,公平清偿所有债权人。破产的概念是指破产清算制度,即宣告破产并向债务人清偿债务的法律制度。

为了区分公司的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它们分别适用不同的法律。

继(企业破产法)之后,最高人民法院于2002年7月颁布了(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破产规定))。由于破产清算的会计原则与常规会计有很大不同,破产清算的会计方法也必然与常规会计不同。国家没有破产清算会计的相关会计准则,主要是财政部1997年制定的《国有企业破产会计处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但是,在会计实务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三、破产清算的途径

可变现价值可以通过两种方式获得:一种是利用资产的评估价值确定可变现价值;二是随着(企业会计制度)和(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颁布实施,对历史成本原则进行调整。通过提取八项减值准备引入了可变现价值的概念,对于正确适用新会计制度的破产企业,可以用账面价值来确定可变现价值。但在实际会计实务中,清算组成立时并没有对企业的资产进行全面的资产评估,因此没有评估价值可利用。由于新会计制度颁布较晚,没有完全执行,许多企业还没有采用新的会计制度。因此,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应首先按照新会计制度的要求计提八项减值准备,调整历史成本计价原则,然后利用资产的账面价值确定资产的可变现价值,以适应破产清算环境下资产计价原则的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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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