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什么是破产管理人1.破产管理人是指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下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其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我国现行立法中也称之为“破产清算组”。
2.在破产案件中,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是繁重而复杂的,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技术的非法律事务混杂在一起,远远超出了法院人力物力的能力范围。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的性质,但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属于私事,不适合法院处理。
3.此外,在破产程序中,其他主体是具有有限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破产人,债权人会议不应扮演这一角色。
二、破产管理人与清算组的区别1、不同时期成立的机构。
清算组应当自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时,破产管理人成立。
2、不同的机制功能
清算组只关注破产清算职能;破产管理人不仅关注破产清算功能,还关注破产重整和和解等程序功能。
3、有不同的成员。
清算组成员必须至少为2人,主要来自政府机构;破产管理人可以由一人组成,主要来自社会中介组织。
4、会员工作报酬不同。
一般来说,清算组工作人员的工作是免费的,他们无权要求支付报酬;破产管理人有权要求支付报酬。
5、不同的法律责任。
清算组违法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一般只承担被解散的责任,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破产管理人违法造成当事人利益损害的,应当以自己的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什么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破产,企业法人成为清算法人。破产人的全部财产作为简易执行的对象,应当交由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接管破产财产后,应当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者人为的损失。
3.民事活动
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没有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而是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的权利,也丧失了以自己的名义进行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破产管理人以破产管理人的名义取得了以破产财产为标的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的权利。
4.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应当对破产财产进行重新评估,已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重新评估其残值,有缺陷、变质的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改变价格的,应当按照原值估价。
以上就是125生活网边肖为您整理的《破产管理人》相关内容。综上所述,破产管理人的最终义务是促进破产程序的稳步进行。可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对我们的生活有很大的帮助。如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125生活网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