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股东会运作程序,充分发挥股东会的决策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如下。
第二条本规则是股东大会审议和决定提案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股东会的职权
第三条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委派的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作出决议;
(十一)修改公司章程。
(十二)对公司聘请和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十三)审议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以上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监事的提案;
(十四)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五)审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应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股东会的召开
第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0日内召开。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以上的股东(不包括表决权代理人)的书面请求;
(四)三分之一以上董事认为必要时;
(五)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提议召开会议时。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第(三)项的持股数量,按照股东提出书面请求的日期计算。
第六条临时股东大会只能对召开会议通知中所列事项作出决议。
第七条股东大会由董事会依法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均不能出席会议,董事长未指定人选的,董事会应指定一名董事主持会议;董事会未指定会议主席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共同推举一名股东主持会议;股东因故不能主持会议的,由在会议上享有最多表决权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主持。
第八条召开股东会会议,董事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全体股东。
拟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将书面答复送达公司。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收到的书面答复,计算拟出席会议的股东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如果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量
(3)用明确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都有出席股东大会的权利,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表决,股东的代理人不必是公司股东;
(四)登记日,有权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
(五)投票委托书送达的时间和地点;
(六)会议永久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号码。
第十条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和表决。
股东书面委托代理人的,由委托人或其书面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委托人是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字。
第十一条个人股东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和持股凭证;代理人出席会议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够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件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授权委托书和持股凭证。
第十二条股东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人的姓名;
(二)是否有表决权;
(三)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各项审议事项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的说明;
(四)对可能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说明;
(五)授权委托书的签发日期和有效期;
(6)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托人是法人股东的,应当加盖法人单位印章。
委托书应当注明股东代理人在股东没有具体指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表决。
第十三条表决权代理委托书应当在会议召开至少24小时前置备于公司住所或者会议召集通知中载明的其他场所。授权委托书由委托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委托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委托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必须保存在公司住所或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点。委托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授权的人员应当作为代表出席公司股东大会。
第十四条公司负责制作参会人员签名会。签名册应当载明参会人员姓名(或公司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享有或代表表决权的股份数额、委托人姓名(或公司名称)等事项。
第十五条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和股东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遵循以下程序:
(一)签署一份或多份相同格式的书面请求,请求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明确会议议程。董事会收到上述书面请求后,应尽快发出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二)董事会在收到上述书面请求后十日内未发出召开会议通知的,提议召开会议的董事、监事或者股东可以在董事会收到请求后两个月内自行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与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程序相同。因董事会未能召开上述会议而导致董事、监事或股东自行召集和召开会议的,公司应当给予股东、董事、监事必要的协助,并承担会议费用。
通知后的第16条
第十七条董事人数少于《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最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规则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
第十八条公司董事会可以聘请律师列席股东大会,就下列事项发表意见:
(一)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核实出席会议人员资格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三)对在年度股东大会上提出新提案的股东进行资格审核;
(4)股东大会表决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第十九条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大会的严肃性和正常进行。公司有权拒绝除股东(或代理人)、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高级管理人员、指定律师和董事会邀请的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进入。
第四章股东会提案的审议
第二十条股东大会提案是对应当由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提出的具体提案,股东大会应当对具体提案作出决议。
在召开股东大会的通知中,董事会应当列出本次股东大会讨论的事项,并充分披露董事会提出的所有提案的内容。如需变更股东大会前次决议所涉及的事项,提案内容应完整,不能只列出变更的内容。
列为“其他事项”但具体内容不明确的,不能视为提案,股东大会不得表决。
第二十一条股东大会提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不与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属于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股东大会的职责;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的决议;
(3)以书面形式提交或送达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25%以上的股东,有权向公司提出新的提案。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应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依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股东大会提案进行审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决定不将股东大会提案列入会议提案的,应当在股东大会上说明和解释。
第二十五条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董事会应当就前次年度股东大会以来应当由董事会处理的事项的执行情况向股东大会作出专项报告。股东大会决议事项因特殊原因不能实施的,董事会应当说明原因。
第五章股东会提案的表决
第二十六条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应当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第二十八条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可以对所审议的提案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委托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对所审议的议案投赞成票、反对票或弃权票。
第二十九条股东大会应当对议程上的所有提案进行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置或拒绝表决。年度股东大会对同一事项有不同提案的,应当按照提案提出的先后顺序进行表决,并就该事项作出决议。
第三十条
董事、监事候选人名单以提案方式提交股东大会决议。
股东大会审议选举提案时
(四)修改章程;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决定的、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需要以特别决议通过的其他事项。
上述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应由股东大会以普通决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股东大会决议应当载明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人数、代表的股权比例、表决方式以及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股东提案决议应当载明提案股东的名称、持股比例和提案内容。
第三十四条股东大会的决议应当符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忠实履行职责,保证决议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得使用含糊不清的表述。
第三十五条股东大会应有会议记录。会议纪要记录了以下内容:
(一)出席股东大会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及其占公司股本总额的比例。
(二)会议日期和地点;
(三)会议主持人姓名和会议议程;
(四)各发言人对每次审议的发言要点;
(五)各投票项目的投票结果;
(六)股东的意见和建议,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答复或说明;
(七)股东会和公司章程认为应当载入会议记录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六条股东会会议记录应当由出席会议的董事和记录人签名,并由董事会秘书作为公司档案保存。
公司股东大会记录的保存期限为三年,自股东大会结束之日起计算。
第六章股东会的决议
第三十七条股东大会的召集、审议和表决程序及决议内容应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的要求。
第三十八条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以及决议的合法性、有效性有争议,无法协调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九条本规则经股东大会批准后生效。如与(章程)有抵触,以(章程)为准。
第四十条
本规则由股东大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