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换股吸收合并是什么
换股吸收合并是公司合并的一种形式,吸收合并作为公司合并的一种重要方式,受到了上市公司的极大关注和青睐。种种迹象表明,吸收合并将成为上市公司拓展产业领域、拓展业务的重要方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称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新设一个公司为新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二、换股吸收合并的流程
1.被合并的公司必须由股东会分别作出合并决议;
2.合并各方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各方签署(合并协议)。
法律依据:
(《公司法》关于公司吸收合并的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并或分立。
公司与境内内资企业的合并,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合并,是指两个以上公司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通过订立协议,合并为一个公司。
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吸收合并是指公司接受其他公司加入公司,接受方继续存在,加入方解散。
新设合并是指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组成一个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分立,是指公司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由公司最高权力机构决议,将公司分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
公司分立有两种形式:存续分立和解散分立。
存续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立为两个以上的公司,公司继续存在并成立新的一个以上的公司。
解散与分立是指一个公司分立为两个以上公司,公司解散并新设两个以上公司。
第五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本规定,遵循自愿、平等、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符合《(外商投资方向指导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规定,不得导致外国投资者在不允许外国投资者全资拥有、控股或者主导产业的公司中全资拥有或者主导。
因合并、分立导致公司行业或者经营范围发生变化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的规定,并办理必要的审批手续。
第六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符合海关、税务、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的规定。合并或分立后,经审批机关、海关、税务机关批准,存续或新设公司继续享受原公司享受的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第七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经公司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合并公司有两个以上原审批机关或者登记机关的,合并公司住所地的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登记机关为审批和登记机关。
被合并公司的投资总额超过原公司审批机关或者被合并公司住所地审批机关的审批权限的
综上所述,公司之间的换股合并不是吸收合并。合并后公司为新公司,股东手中的原公司股票将被新公司股票所置换。以上是125生活网边肖整理的什么是换股吸收合并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有其他问题,请咨询125生活网律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