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经济交往中,商家经常要面对合同,签订一份好的合同不仅需要丰富的谈判经验,还需要一定的法律知识。据统计,全国法院每年受理的合同纠纷案件约有300万件,给合同当事人造成了巨大的损失,甚至直接导致了一些商家的倒闭和破产。因此,学习和掌握合同及相关法律知识意义重大。一、基础知识合同是当代社会各种经济活动的基本法律形式,其含义是平等主体之间建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在社会生活中,商人通过合同确定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以此约束对方进行经济活动以达到交易的目的;公民个人利用合同买房、租房、购物、消费,以满足社会文化生活的需要。因此,可以说契约无处不在。只要有经济往来,就要有约束各方行为的基础。无论是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还是自制的形式,根本没有任何有形的证据(比如一手交钱,十手交货),但却有意无意地包含了合同的内容。合同在社会生活中起着重要的作用。我们提倡在社会生活中,人们在交往中要诚实守信。然而,由于经济生活的复杂性和多变性,一些人无法避免投机取巧和违背诺言。因此,客观上我们需要一个行为准则来约束各方的交易行为,以避免损害各方的预期利益。这个代码是一个契约。在经济生活中,合同起着重要的作用。首先,在长期的、阶段性的经济合作关系中,如订立长期供货合同,合同履行周期长,容易受其他因素影响,双方权利义务关系复杂。因此,必须缔结契约来指导和约束各方的合作行为,以实现其经济目标。其次,合同作为经济交往的重要证据,也是证明交往过程的重要证据。这样可以保证我们买的商品可以退货、保修等等;确保交易对手按照约定履行其义务;保证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等。二、签订合同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是:1。平等的原则。其基本含义是,合同的当事人,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无论其经济实力和社会地位如何,都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受外界压力的强迫。2.自愿原则,即自愿订立合同的原则。其含义是:合同当事人从事什么样的经济交易,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都是他们自己的事。目前主要是在一些格式合同中,很多条款违背了自愿原则,具有强制性。例如,一些商店有“一旦售出,概不退换”的告示。需要注意的是,自愿订立合同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可以自愿随意解除合同。自愿缔结合同强调的是单方面的意思自治。合同一旦签订,对双方都有约束力。终止合同有多种情况。比如单方解除合同必须有法定事由,否则视为违约,不能滥用自愿原则。3.公平原则。公平性主要是指合同双方给经济活动带来的预期收益。双方都要公平合理,不能有明显的不公平,即一方的利润超过约定的收益,使另一方处于不利地位。4.诚信原则。要求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和履行合同时,恪守道德,守信用,真实表达自己的意见,按照双方的约定行事。以避免欺诈、欺骗、恶意串通等违法行为。5.合法性原则和尊重社会公德原则。主要指合同当事人的法律资格,合同的法律内容

采用口头合同的原因主要有:一是认为口头交易方便快捷;二是基于特殊的信用关系,不需要受合同约束;第三,没有订立合同的习惯;四是有其他证据证明交易关系的存在,如销售收据、发票等。口头合同的主要优点是方便,缺点主要体现在纠纷发生后缺乏证据。上述四个原因中,如果一方反悔,“翻脸不认人”,处理起来比较麻烦。因此,口头合同一般适用于标的金额较小的交易或立即买卖的交易。书面合同一般指合同。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交易的复杂性和多样性,能够证明交易关系的存在和交易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文件种类繁多。只要文件中包含的内容与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密切相关,就应视为书面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在社会实践中,对于标的大、履行时间长、合同交易当事人不熟悉的合同,双方都同意使用书面形式。合同的主要条款。因为经济交易的内容不同,合同的内容也会不同,但各类合同都有共同的基本条款。没有这些基本条款,合同的效力或履行就会出现问题。合同基本条款如下:(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自然人)或名称(经济组织)、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委托代理人、住所(自然人的户口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经济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或主要经营场所)、电话、传真、银行账号等。这些因素要尽量注意,主要是为了经济交易的一般需要(如收发地点、通信地址和联系地点)和经济管理的特殊需要(如发生纠纷时送达司法文书的地点、实施强制措施的地点);(二)合同的标的物。标的物是指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客体。如买卖合同中买卖的具体物品、履约合同中的履约行为等。(3)数量。数量是对合同权利和义务的一种衡量,如货物的数量(如吨、单位、单位、房间),服务的数量(如工作多少天、多少小时),有些目标的数量是笼统的,如建造一座建筑物,存放一批货物,涉及到单个货物的单价和工作、服务的时间。一般数量常用于以劳动力为目标的合同中。在社会生活中,没有数量约定的合同通常是没有效力的合同。在分阶段供货合同中,可以约定按收货计算合同数量。在大宗交易的合同中,还应约定亏损的程度和正负尾的区别。(4)质量。质量是对合同标的物质量的内在要求,如货物是否上乘或合格,技术服务是一般的还是特殊的。其质量直接影响合同履行的质量和付款的金额。有不同类型的质量标准,应谨慎使用。一旦选定其中之一,就必须忠实执行,不允许“偷柱”。在社会生活中,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可以约定质量条款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约定。没有质量标准的,可以根据样品规定质量。(五)价格或者报酬。在协议中,不仅要注意合同价格的大小写字母的使用,还要注意大写字母的表示,以免出现错误或缩写,以免对以后的履约造成障碍。(六)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履行的期限是指

履行地可以是合同任何一方的所在地,也可以是第三方的所在地,如发货地、交货地、提供服务地和接受服务地。具体选择由双方协商确定。成立履行的主要目的是安全、快捷、方便地履行合同义务。履行方式是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方式。主要有两种履行方式:一是合同标的物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自行交付、送货上门、承包包装、代运、分期付款、一次性付款、寄售、上门服务等。二是价款或报酬的结算方式。这种方式包括托收承付、支票支付、现金支付、信用证支付、月结、预付款(多付少付)、存单、实物补偿。(七)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在合同一方或各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应对守约方采取的救济措施。违约责任由双方自主约定,以保证合同的顺利、完整履行。可以给合同双方施加压力,促使合同如期履行。违约责任的类型包括:违约金、赔偿金、继续履行。(8)解决争议的方法。争端解决方法是各方就争端解决进行谈判的理想方式。解决纠纷的方式主要有四种:一是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二是第三人介入调解;三是提交仲裁机构解决;四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page]一般合同中常用基本条款。此外,根据不同的情况,有些合同还有特别约定的条款,如货物买卖中标的物的包装条款。总之,合同条款是当事人自由约定的,法律规定的基本条款是指导性的,不是强制性的。对于遗漏的条款,双方可以通过签订补充协议(合同)进一步约定。五、合同签订后,什么时候可以要求对方履行义务,什么时候可以向对方履行义务?要看合同是否成立。合同的成立表明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内容达成一致。合同的生效意味着合同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并对有关各方具有约束力。合同的成立不一定生效,有的成立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或者效力不确定的合同。一般来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审批、登记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办理。合同的成立有多种形式:(1)订立书面合同,双方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有时候一份合同需要单位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单位的签字(或盖章),有的甚至需要见证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时,应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身份证、工作证等能够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文件。单位盖章的时候,要注意单位盖什么样的章。单位往往有合同专用章。没有合同章的,用单位公章。有些单位往往以合同上的印章是否有效来肯定或否定合同的成立或效力。所以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双方都有必要询问对方在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什么章。(2)当事人采用信函、数据电文等方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前要求签署确认书。该合同在签署确认函时成立。确认函是确认合同内容完整、充分,受要约人同意要约内容的文件,一般由受要约人发出。这很方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未采用书面形式履行主要义务的,或者采用合同形式订立合同,一方在签字或者盖章前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如果A向B银行借款,B银行会在合同正式签订前向A提供第一笔贷款,A获得了这笔贷款,并已实际使用。这里的借款形式应该是书面合同的形式。银行在未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先行放款,借款人接受银行实际履行了主要义务,合同实际成立,但未以书面形式表示。A不能因为没有书面合同就否认银行贷款的事实,因为A接受贷款是以行动表明承诺。当然,如果一方履行义务,另一方不接受,则承诺不存在,合同不成立。但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合同履行时间长、标的大、法律关系复杂,最好继续完成合同签订工作。如果是一次性成交或者是即时买卖,可以不签合同。但如果涉及产品质量、“三包”等特殊要求,还是要签合同,哪怕是简单的合同。合同生效因合同性质不同,生效条件也不同。一般有以下三种情况:(1)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所谓合法成立的合同,是指合同的所有构成要件都不存在瑕疵或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合同的主体是合法主体,不存在虚假主体(如未办理工商登记的组织或被撤销的组织);合同各方的意见和想法是一致的,没有强行表达;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没有虚假表示(如谎称自己有对外贸易经营权或自己对某项财产有所有权);合同形式合法或约定;合同中涉及的经济交易是合法的,生产流通的财产是国家允许的。如果合同不符合上述全部条件,则合同的订立存在瑕疵,可能影响合同的效力。(2)根据法律规定,合同成立后需要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合同自批准或者登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主要指一些如房产转让合同、车辆买卖合同等等。(3)当事人也可以约定本合同经公证、见证或认证后生效。六、格式合同格式合同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在订立合同时不与对方协商而事先拟定的合同。格式条款经常出现在经常使用的合同中,如银行的借款合同、大型企业的买卖合同、公用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特殊消费合同(如供水合同、供电合同)、保险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等。格式条款一般是书面的,但也不排除其他形式,比如商家提出的商业服务口号:“假一赔十”、“出门当面清点无效”,都可以视为格式条款。格式合同的应用往往是在一些公共企业和服务行业。有时,他们为了逃避责任,利用条款对当事人提出不平等、歧视性的要求,如银行单方面确定滞纳金的违约金比例,店家单方面要求搭售或免除责任,如“在我店购买的商品如有质量问题,请直接与厂家联系,我店概不负责”,或在印刷、打印中“如有损坏,只赔偿贴膜”。为了防止格式条款的弊端,《合同法》做出了一些具体的规定。例如,如果合同是用格式条款订立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遵循公平原则来确定

但是,当事人对格式条款另有约定的,虽然该约定与格式条款不一致,但应当采用约定的内容。格式条款约定逾期支付货款违约金为20%,双方约定为10%的,违约金为10%,而不是20%。七、签订合同的注意事项如何签订一份高质量的合同是很多当事人经常面临的问题。要解决这个问题,在签订合同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种情况:(1)合同的基本条款要符合,特别是交易的内容、履行的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要约定明确。(2)查看国家对本次交易有无特殊规定,目的是确定双方权利义务是否合法有效。(3)向律师事务所和公司法律顾问咨询相关业务的实际开展情况,了解发生业务纠纷的概率以及纠纷产生的原因和类型,以便在订立合同时尽可能避免同样的缺陷。(4)在可能的情况下,通过行政机关公证、律师见证公证、相关机构中介作用,使合同内容尽可能完整。八、代理风险的防范由于合同的签订可以由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代为签订合同,因此与代理人签订合同存在一定的风险。在社会实践中,要注意以下几点:【page】(1)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尽可能地了解对方的资质和信用状况。注意对方营业执照是否通过最后的年检,是否是假执照,公司经营场所和办公场所是否与其所说相符,是否有皮包公司的迹象,是否有破产或经营状况恶化的迹象,是否有非法经营范围,是否有信誉不好的中介机构牵线搭桥,是否有高额回扣,是否有不良记录或商业丑闻等。包工头最好亲自去对方单位查看一下,不要轻信亲戚朋友的话。(2)订立合同时,一定要确认对方的身份、资质及相关书面证明,如核实对方工作证、身份证、委托书等,必要时致电对方单位核实,以免产生尴尬或不合理的疑虑。需要注意的是,一时的疏忽会导致巨大的损失;了解对方为人处事的风格,是否真的是对方单位的现任员工,是否熟悉其单位的相关情况(如行政人员、组织机构、产品性能、合同履行情况),是否熟悉订立合同的相关法律知识,是否涉嫌恶意串通或诋毁其单位的名誉或负责人, 并且不应该因为小恩小惠而急于签约成功或者勉强签约,因为一旦合同未经代理人追认,合同的一切后果都可能由签约人承担。 (3)严格审查合同的实质和形式要求。实质要件是指合同的内容和条款,形式要件是指合同是否需要报批、公证、见证(签证)或出具确认书以及相关签字是否准确、完整、合法。注意合同的关键条款是否明确(如履行期限、付款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讨论和选择合同条款时应征求双方负责人的意见。签订合同时,要注意签字盖章是否与签约单位及其负责人(或授权人)一致。现实中,合同往往因为一字之差而无效。此外,还要注意订立的时间,以及订立后需要做的辅助工作,比如交定金,提交合同报批等。(4)合同最好公证或由律师见证,让其他机构分担代理

常见的违约有以下几种:(1)当事人因自身主观原因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即虽有履行义务的能力和条件,但以各种理由拖延或拒绝履行。常见的现象有不交付货物、拖欠货款、转移财产、不偿还债务等。(2)由于某种可以克服的客观条件,当事人实际上没有如期履行合同,而是迟延履行或者干脆不履行。如供应紧张导致的延期交货、资金周转不足导致的逾期交货、“三角债”、连环合同形成的相互债务违约等。(三)当事人履行的合同义务不符合合同要求,标的物的履行不当。常见的问题是产品质量,包括质量与要求不符、标准不符、不良品等。交付的工程验收不合格,仓储损坏,代理权不明,代理权被滥用。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是合同中约定或补充的当事人违约时应采取的补救措施。违约责任不一定是恒定的,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后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承担违约责任的常见方式:(1)继续履行。是指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按照合同履行,直至实现合同目的。这种情况多适用于标的物特定,必须执行的情况,如委托加工特定的半成品和特殊型号或规格的部件。(2)采取补救措施。是指债务履行的标的物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在不进一步履行的情况下,只有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才能达到合同目的或者守约方认为满意的目的。例如,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受损害方可以根据标的物的性质和损失的大小,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返工、退货、降低价格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3)违约金。指在合同中约定一方或各方违约时,违约方须向守约方支付一定金额的金钱,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并对违约行为进行惩罚的违约责任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后,是否继续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可以由合同当事人协商确定。但是,当事人约定迟延履行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仍应当履行债务。(4)赔偿。指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造成实际损害的,应当按照实际损害金额予以赔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上述违约责任可以选择性适用,也可以几种方式同时适用,但目的是为了实现合同目的,需要合同各方一致同意,实际操作方便有效。十、合同纠纷的解决方法任何一种违约行为都可能引起合同纠纷。对于合同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解决:和解、调解、仲裁、诉讼。1.和解。和解是争议双方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和各自的实际情况,不经过司法程序,自行协商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和解是解决纠纷的常用方式。然而,由于和解协议缺乏法律约束力,一些人可能会食言,使和解结果成为一纸空文,延误纠纷的有效解决。2.调解。调解是争议双方的共同努力

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并可以根据生效的仲裁协议申请执行。4.诉讼。诉讼是解决合同纠纷的最后途径。是指人民法院根据纠纷双方的请求、事实和法律,依法作出判决,以解决纠纷的方式。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10一、合同的诉讼期间因合同纠纷请求人民法院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一般为两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自侵权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

引用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