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系汶上县泉河丽景二期10号楼2单元602室的业主。申请人于2013年与泉河丽景小区二期的建设单位山东申迪地产投资有限公司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由申请人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服务期限自2013年12月1日至该小区成立业主大会;物业服务费按每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0.35元计收,在上一年度上次支付费用到期前60日支付,以此类推;如业主逾期支付物业费,则应当自逾期之日起每天按应付服务费的千分之五支付滞纳金。申请人依约提供了物业服务,而被申请人一直拖欠自2014年12月23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的物业费未付,经申请人多次催要未果。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向本会申请仲裁。仲裁请求为:1.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所欠物业费1548元、环卫费480元、梯灯公共电费30元,并支付以当年应交物业费(387元/年)和环卫费(120元/年/户)之和507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千分之五计算的滞纳金;2.本案仲裁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争议焦点】
1.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支付物业服务费、梯灯公共电费、环卫费?
2.被申请人是否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滞纳金?
【裁决结果】
一、被申请人束立平应当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山东圣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汶上分公司支付物业费1548元、环卫费480元,支付以507元为基数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16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17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自2018年1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的违约金;
二、驳回申请人山东圣泰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汶上分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四条、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8号)第六条之规定。
【结语和建议】
仲裁庭听取了申请人的仲裁请求、事实理由及被申请人的答辩意见,组织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及辩论,调查了本案有关事实,征询了当事人的最后意见,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裁决,结果公平公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