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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聊城仲裁委员会受理了一起因一方当事人索要工程款而另一方当事人及其分公司不予支付而产生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2017年4月11日,申请人山东聊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申请人)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申请人将位于淮河路北、小湄河西的智能变频电磁感应生产项目(以下简称:展销中心)承包给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工程范围为双方约定范围内的建筑、安装、装饰等所有工程施工。工期180日,自2017年4月16日至2017年10月15日。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总价款为8090000元。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付款方式及留10%做为工程质保金。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提供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纠纷由聊城仲裁委员会裁决。

聊城仲裁委员会就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进行仲裁案

2017年5月16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聊城第二分公司通过招投标程序,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一份,约定申请人将位于淮河路北、小湄河西的智能变频电磁感应加热节能设备生产项目(以下简称:仓库)承包给被申请人益通聊城第二分公司。工程范围为双方约定范围内的建筑,安装、装饰等所有工程施工。工期90日,自2017年5月17日至2017年8月16日。质量标准为合格,合同总价款为3500000元。同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约定付款方式及留10%做为工程质保金。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提供同等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纠纷由聊城仲裁委员会裁决。

上述合同签订后,由于二被申请人原因多次出现停工现象,未能在约定工期内完成施工。申请人为尽快完成施工,在二被申请人多次申请下,向二被申请人提前支付工程款,但二被申请人仍然不能正常施工。无奈,申请人将产品检测展销中心项目部分工程委托第三方于2018年12月份施工完毕,仓库项目至今未达到使用标准。

2019年1月8日,申请人与二被申请人通过结算确认,根据已完成工程量申请人应支付工程款8680000元,实际支付9838115元,超额支付1158100元。2019年春节前,由于二被申请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在高新区清欠办的协调下,申请人再次向二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389000元。二被申请人承诺在2019年4月1日之前向申请人交付竣工验收合格证,如有逾期,自愿承担违约金为每日10000元。

现申请人已向二被申请人支付工程款10227100元,超额支付1547100元。经申请人多次催促,二被申请人仅向申请人出具700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尚欠1680000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出具,给申请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51200元。二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向申请人办理涉案工程的竣工验收手续。申请人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委提起仲裁。仲裁请求:1、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返还超额支付工程款1547100元;2、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协助办理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支付逾期竣工验收违约金暂计300000元(自2019年4月1日起至实际办理完毕,每日按10000元计算);3、裁决二被申请人向申请人赔偿因未出具168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济损失151200元;4、由二被申请人承担本案仲裁费用。

【争议焦点】

第一、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是否应当向申请人返还超额支付工程1547100元;

第二、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是否应当协助申请人办理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向申请人支付逾期竣工验收违约金300000元;

第三、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是否应当向申请人赔偿因未出具168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经济损失151200元;

第四、申请人山东聊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向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217388元及利息;

第五、申请人山东聊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是否应当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支付因涉案工程设计变更增加的工程价款。

【裁决结果】

第一、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返还申请人山东聊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超额支付工程款1547100元。

第二、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应当协助申请人山东聊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办理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并向申请人山东聊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逾期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以1547100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协助申请人办理完毕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手续之日止,计算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

第三、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自收到本裁决书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申请人山东聊城某某科技有限公司因未出具1680000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的经济损失534500元。

仲裁费23889元,由被申请人承担(因申请人已预交,被申请人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申请人)。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关于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签订《补充协议》和《承诺书》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合同法》第50条法定代表人代表行为有效。法定代表人在座谈会议记录上的签名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

关于逾期违约金的计算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案中双方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标准为每日10000元,应当认定为过高。故仲裁庭依法对违约金的计算标准予以调整,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应当承担的违约金应以1547100元为基数,计算标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3倍计算;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协助申请人办理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完毕之日止。

关于被申请人未支付的专用增值税发票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的规定,本案因企业所得税原因给申请人造成的经济损失,仲裁庭予以支持。

关于分公司的民事责任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本案中,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是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其民事责任应当由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承担。

【结语和建议】

结语:超额支付工程款往往由以下原因造成的:

1、监理工程师的问题。有些监理工程师的业务水平不高,对工程进度审批把关不严。

2、施工单位的问题。施工单位加大实际完成工程量的数额,找理由要求支付资金。

3、建设单位自身的制度缺陷。对进度款控制宽松,审批不严格,对施工单位的信誉度了解少,合同约束缺失。

建议:

1、提高监理工程师的业务水平;

2、施工单位加强对工程项目的治理,狂所在建设的工程监理工程台账。

3、建设单位制定相应的措施,建立工程进度台账,提前编制工程预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