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28日,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安全技术服务合同》,约定由B公司对A公司的废矿物油和机动车维修产生的废物集中收集暂存项目提供安全三同时技术服务。技术服务的主要内容为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及评审2.8万元,安全专篇编制及评审3.6万元、安全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及评审3.6万元、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及评审1.8万元,合同约定前述四项协议后价格为7.5万元,并约定一方违约向另一方支付实际支付总额的10%作为赔偿金,A公司共向B公司预付了4万元费用。后,B公司制作了《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及评审),未经A公司同意委托第三方制作了《安全设施设计》(安全专篇编制及评审)。《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安全设施设计》已交付A公司。B公司未取得具有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相应资质。

A公司认可收到并使用B公司制作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但认为该两项报告不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B公司无陕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发的安全评价机构资质证书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颁发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B公司不具备安全评价和设计资格,不能从事安全评价业务,已签订的技术服务合同不具备法律效力。其仲裁请求为:1.裁决B公司向A公司退还已经支付的预付款40000元;2.裁决B公司向A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元;3.裁决B公司承担本案的仲裁费用。
B公司认为,合同签订后,A公司虽然仅支付了4万元,但B公司仍积极履行各项义务,制作了《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制作了《安全设施设计》,A公司实际接收和使用了该两份报告。B公司的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括安全体系建设、安全技术服务;安全风险分析和评估;应急管理体系的建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企业安全管理咨询等,B公司签订合同主体合法。法律及行政法规并未规定作出该两份报告需要特殊资质。A公司接受和使用了B公司履行的部分合同义务却单方终止合同。B公司提出的仲裁反请求为:1.裁决解除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安全技术服务合同》;2.裁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服务费24000元;3.裁决A公司向B公司支付违约金4000元;4.反请求仲裁费由A公司承担。
仲裁庭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安全技术服务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内容亦未违背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依法确认有效。合同主要内容是对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合同性质是技术服务合同而不是技术咨询合同。B公司在约定时间内向A公司提交了《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和《安全设施设计》,A公司认可收到该两项报告并使用,后虽称该两项报告不符合相关部门的要求,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该成果不符合合同约定或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故A公司应支付B公司完成的该两项报告对应的费用。根据合同约定四项报告总价格7.5万元以及各项报告在总价格中的占比,可计算出《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对应的价格应为1.78万元,《安全设施设计》对应的价格为2.29万元,合计4.07万元。庭审中A公司同意解除合同。
【争议焦点】
1. 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安全技术服务合同的性质是什么,B公司提供技术服务是否需要特殊的资质?
2.合同解除的条件是否成就?
3. A公司与B公司请求的违约金应否获得支持?
4.A公司应否向B公司支付剩余服务费及B公司应否退回A公司预交的费用?
【裁决结果】
一、A公司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B公司支付XXXX元。
二、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安全技术服务合同》于裁决书送达之日起解除。
三、驳回A公司的仲裁请求。
四、驳回B公司的其余仲裁反请求。
五、本案本请求仲裁费XXXX元,由A公司承担。本案反请求仲裁费XXXX元,由A公司承担XXXX元,B公司承担XXXX。
【相关法律法规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五十六条规定,技术咨询合同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不包括建设工程合同和承揽合同。本案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安全技术服务合同》主要内容是对危险化学品项目的建设提供技术服务,合同性质是技术服务合同而不是技术咨询合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安全预评价:(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四)金属冶炼建设项目;(五)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并且使用量达到规定数量的化工建设项目(属于危险化学品生产的除外,,以下简称化工建设项目);(六)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第八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系国家安监总局发布,并非法律、行政法规,本案B公司编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报告》《安全设施设计》无需特殊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本案庭审中,A公司同意解除双方签订的《安全技术服务合同》,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安全技术服务合同》应予解除。
【结语和建议】
民事活动中,“法无禁止即可为”,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禁止性情形,一般认定为有效。民事活动中应遵守自愿、意思自治、公平、诚实信用、等价有偿、公序良俗、绿色等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