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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严死,是一种自然死,即不再做延命医疗措施。可以尊重植物人患者的意愿或观念,停止延命治疗,任由患者死亡。

对于一些已经丧失自我意识,没有治愈希望的患者,其亲属可以通过生前遗嘱要求医院和法院停止治疗,死亡。这样的死亡让病人从痛苦的状态中解脱出来,也让亲属从沉重的精神负担中解脱出来。人们认为这样的死亡是高尚而有尊严的。尊严死的理念涉及伦理、文化传统等一系列问题。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有尊严的死亡和安乐死不一样,安乐死允许病人没有痛苦地死去。它是一种以平和、姑息的方式对患者进行临终关怀,最大程度地减轻他们的痛苦,让他们自然而有尊严地离开这个世界。与“安乐死”一词相比,“有尊严的死亡”更常用。仅指患者放弃治疗,让其自然死亡的“被动安乐死”,不包括注射药物帮助患者死亡的“主动安乐死”。

《有尊严的死亡》提倡遵守自然规律,体现生命的和谐。通过事先签订的“生前遗嘱”,在生命的尽头以最自然的方式有尊严地离开人世,这不仅是对生命最大的尊重,也让医护人员和家属在处理此类问题时,心理上感到崇高,有强烈的道德伦理要求。这种基于个人“知情同意权”的死亡方式,是缓解医患矛盾的一剂良药。对于生命本身来说,死亡是所有生命的归宿,在生命的尽头选择不使用生命支持系统来维护尊严也是一种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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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7月30日,北京成立生前遗嘱促进会(即“有尊严的死亡协会”),在北京市卫生局的监管下开展业务。旨在通过推广使用“生前遗嘱”,让更多的人知道,在生命的最后时刻,不使用生命维持系统来维护尊严是一种权利。市卫生局表示,“生前遗嘱”这一概念在我国并没有得到法律的明确支持或禁止,目前仍处于民间推广阶段。卫生行政部门将“观察”其效果和发展,并在法律范围内对协会的运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有人提出了“安乐死”和“有尊严的死亡”两个概念。一般来说,“安乐死”是在医生协助下的“他杀”,目的是使病人无痛苦地死去或减轻活着的痛苦,终止生命。而有尊严的死亡,则是按照临终病人事先的意愿自杀,也就是在生命的最后一刻,没有任何医疗的情况下死去。它们的共同点是,患者没有被治愈的希望和价值,无论哪种方式死亡,都必须征得患者的同意。

“有尊严的死亡”之所以能够实施,是因为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禁止公民选择有尊严的死亡,处于“法律空白状态”。但“安乐死”在很多国家都是被法律法规禁止的,主要是因为传统伦理与现代科技的冲突,也因为“安乐死”是“杀人”,怕被犯罪分子利用。事实上,“有尊严的死亡”一旦被滥用,就有可能变成一种变相的“杀人”。比如,患者为了省钱,逃避责任,很有可能打着“有尊严的死亡”的旗号,放弃治疗,无所作为,让他们失去了生的希望。

“安乐死”和“有尊严的死亡”的实施在某种程度上是合理的。我们应该学习它的精华,克服它的缺点,取长补短。当务之急是突破法律伦理的禁区,促进法律伦理的认同,尤其是法律必须做出明确的规定。“安乐死”和“有尊严的死亡”的实施也需要患者的同意,尊重患者的选择权。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对患者尊严的尊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