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答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根据附加的主要惩罚而不同,但它是独立适用的。根据《刑法》第五十五条至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分为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包括以下四种情形: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与管制期限同时执行。也就是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3、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4、死刑缓期执行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刑法)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以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同时执行。

第五十六条剥夺政治权利是附加的、独立的。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独立适用。

第五十七条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第五十八条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计算、效力和执行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果当然适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的有关监督管理规定,服从监管;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