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破产财团的性质,权利客体说是一种学说,认为破产财团是权利客体,而权利主体为破产人。破产宣告后,虽然破产人失去对财产的管理处分权,但仍旧是其所有人。
破产财团与破产人拥有自由财产不同,形式上具有管理处分的独立性,但并不一定具备权利主体的性质。因此,破产管理人的独立活动不能视为破产财团权利主体性的表现。
权利客体说的成立,对于破产法的构建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当财团破产时,破产财团的性质应当理性并合法地分类,以便判定其所产生的权利主体和债务主体。
以上就是关于权利客体说的简介,希望能够为大家带来一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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