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家特殊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国家特别扶助是指对城乡49岁以上妇女的计划生育家庭独生子女死亡或残疾的救助制度。

基本条件:一是必须取得独生子女计划生育证;其次,城乡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不再生育子女或收养子女的夫妻,具有我区常住户口。

受助人应符合以下条件: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2.年满49周岁的农村居民和城镇居民的计划生育家庭;3.依法只生育一个子女或者收养一个子女的;4.无幸存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认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的;5、丧偶或离异单亲家庭,女方或男方必须年满49周岁。

奖励标准:子女死亡但未再生、未收养子女的夫妻,每人每年奖励4080元;独生子女伤残且未生育、收养的夫妻,每人每年奖励3240元。但从2018年开始,国家将标准从4080元提高到5400元,从3240元提高到4200元。

根据新财社[2016]238号文件,从2016年开始,对纳入国家计划生育特别扶助制度的独生子女家庭,每对夫妇给予一次性5000元的扶助。

二、部分农村计划生育奖励扶助政策

1.本人或配偶为农业人口或界定为农村常住户口。如果是离婚或丧偶,我会根据户口性质进行确认。

2.出生日期按户籍登记,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60周岁以上。

3.自1973年以来,没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4.已按上述政策生育一至二孩的女生。

5.奖励扶助的对象不包括无子女或被收养的夫妻,当然也不包括婚后不育而收养子女的夫妻。但它包括:

(一)夫妻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接受依法处理七年收到《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农村独生子女家庭,夫妻双方60周岁以上;

(2)符合生育二胎条件,但生育间隔不够或者女方未满28周岁生育二胎的。办理七年的农村二女家庭,已合法受理,夫妻双方均年满60周岁;

(三)夫妻双方或一方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生育第一个子女,生育第二个子女属于依法优待七年的农村二女家庭,且夫妻双方均年满六十周岁的。

6.符合上述条件者,每人每年奖励1440元,直至去世。

三、奖励扶助和特别扶助标准

从申请被批准的当年起,每月奖金不低于90元;儿童死亡每人每月不低于1020元,三级以上残疾儿童每人每月不低于810元。每年发一次,直到去世。

四、退出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专项救助对象应当退出,专项救助基金终止:

(1)受试者死亡;(2)独生子女生育、收养或康复的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