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5-79000第五条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应当具备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取得律师、公证员或者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也可以申请从事基层法律服务。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通过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具有高中或者中等专业教育以上学历;

(三)品行良好;

(4)身体健康。第七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国家资格考试由司法部组织,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承办。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考试的资格标准由司法部确定;考试合格人员应当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确认。第八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三)、(四)项条件,能够专职从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的下列人员,可以按照考试程序申请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 (一)高等院校法学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人员;(二)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审判、检察、司法行政工作或者人大、政府法制工作满五年。第九条申请考试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资格的,由地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意见,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批。第十条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对通过考试或者考核的人员,报司法部核发《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取得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或者本办法第五条所列其他执业资格的人员,可以申请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领取《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证书》:(一)在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满六个月,经本所证明;(二)基层法律服务所决定聘用;(三)申请执业注册时,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第(一)、(三)、(四)项条件。申请执业注册前,从事律师、公证员、企业法律顾问、审判检察、司法行政等法律工作两年以上的,可以不经实习直接申请执业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