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次分配是不同于市场主导的初次分配和政府主导的再分配的“第三次分配”。初次分配是市场根据效率原则进行的分配;二次分配由政府按照兼顾公平与效率的原则,以公平为重点,通过税收、社会保障支出和其他收入进行;第三次分配是在道德力量的推动下,通过个人自愿捐赠进行的分配。
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首次将“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确定为基本经济制度,并提出要“重视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发展慈善等社会公益事业”。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也提出要“发挥第三次分配的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格局”。
在促进共同富裕的过程中,初次分配更加注重效率,以发挥市场的决定性作用,促进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尤其是底线公平,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第三次分配体现了共建共享的理念,通过社会化机制鼓励形成“先富起来”的社会氛围和相关机制安排。
抓住“基本制度安排”这个关键点
中央财经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明确指出,要“构建初次分配、再分配和三次分配相协调的基础性制度安排”。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制度包括基本经济制度、企业制度、收入分配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初次分配、再分配和第三次分配”是收入分配制度的“基本制度安排”;第三次分配是促进共同富裕、缩小贫富差距的重要手段。在这次会议中,三个分配首次被定义为“基本制度安排”,上升到国家战略制度层面。
有专家认为,中国现阶段明确将第三次分配作为一项“基础性制度安排”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一方面,中国的贫富差距在扩大。初次收入分配导致了收入差距的扩大。虽然以财政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环节,本着公平原则,起到了一定的调节作用,但对于收入差距过大的现状,仍然不够有力。迫切需要利用以企业和个人为参与者的第三次分配来帮助实现缩小收入差距的目标。另一方面,中国已经具备了考虑实行三次分配的基本条件。一是工资收入的快速增长、资本收入的多元化、资产价格的上涨和个人经营性收入的增长,为富人和中产阶级的壮大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第二,其实三次分配相关的配套制度也在不断完善,比如慈善法、捐赠法以及关于志愿服务的规范性文件的出台;此外,一些高收入人群开始积极参与慈善和公益事业。
防止“抬高过头”和“强制贫富平等”两个误区
第三次分配是对初次分配和再分配的补充,是其基本属性之一。三次分配的基础和主要载体是慈善事业,但目前我国慈善事业的发展还不够完善,相应的政策保障也不到位。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慈善事业取得了快速发展,但与新的发展阶段的需要仍有很大差距。从规模上看,捐赠占GDP的比例较低,总量没有大的突破;从质量和结构上看,个人捐赠比例过低,容易受经济形势影响,产生较大波动。目前,有些认识和观点过分强调
与初次分配和再分配不同,第三次分配重在自愿,不具有强制性,这是其基本属性之二。目前一些认识和观点简单地将三次分配与之前的平台经济治理联系起来,认为是在资本限制的基础上,迫使资本参与“均贫富”。这是一个错误的认识,可能会影响到促进共同富裕,更不用说分配制度改革的初衷了。从具体执行层面看,在建设法治中国的背景下,政府往往会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政策,鼓励企业或个人投身慈善事业;捐赠者不仅可以享受税收优惠,还可以塑造更好的社会形象。第三次分配主要是强调全社会的共同富裕意识和社会公正价值观。在第三次分配中,不仅接受者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增加,而且给予者的成就感、意义感也增加。
强化“引导个人更多参与”、“完善法制”、“拓展慈善领域”三个导向
第三次分配的主体结构需要进一步优化。目前我国参与第三次分配的主体仍然是企业,个人所占比重太低,结构有待优化。要加强慈善教育和引导,形成良好的慈善文化,营造和谐的慈善氛围,营造乐于捐赠的环境,让大家感受到慈善捐赠是一件自然而然的事情,不只是高收入群体和有钱人做慈善,人人都可以参与慈善。
第三次分配的相关法律制度需要进一步完善。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自2016年《慈善法》实施以来,民政部和相关部委在慈善领域出台了20多个政策文件,促进慈善事业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公益捐赠的主体和行为,对慈善捐赠给予了明确的鼓励和支持。目前慈善的短板主要在于一些基本的激励制度和保障制度没有完善。比如遗产税和赠与税的缺位,对三次分配的运行机制影响很大;此外,在税收和相关政策方面,也应该对慈善捐赠给予实质性的优惠,比如提高个人所得税中捐赠的扣除额,完善慈善捐赠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营造良好的制度环境来激发企业和个人对慈善捐赠的热情,这些都需要通过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来实现。
第三次分配的重点需要进一步扩大。目前,中国的慈善捐赠投入最多的是教育、扶贫和医疗。第三次分配不仅要关注传统领域,还要关注科学、环保、文化、体育、动物保护、可持续发展等领域。特别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越来越依赖创新人才培养和科技进步的新时代,一些可能产生突破性、颠覆性成果的基础科学研究和技术改造领域,应该成为三次关注的领域。由于这些领域具有高投入、高风险、长周期的特点,一旦取得突破,将对科学事业的进步和公共利益的增进产生巨大影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