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制定,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

为深入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青海广播电视大学于2018年5月15日在多媒体21教室举办了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专题讲座,由人文学院政法教研室安调珍老师主讲,全校教职工以及2018春法学专业的学生听取了讲座,与此同时,向参加学习的每位师生发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全文,并且解答了一些关于法律方面的困惑,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重点宣传内容】
(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的重要意义
(1)制定监察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决策部署的重大举措。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事关全局的重大政治体制改革,是强化党和国家自我监督的重大决策部署。改革的目标是,整合反腐败资源力量,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2)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领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国家监察体系的必然要求。制定监察法,明确监察委员会的性质、地位,明确“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从而与党章关于“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相呼应,通过国家立法把党对反腐败工作集中统一领导的体制机制固定下来,构建党统一指挥、全面覆盖、权威高效的监督体系,把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
(3)制定监察法是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实践经验,为新形势下反腐败斗争提供坚强法治保障的现实需要;
(4)制定监察法是坚持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坚持走中国特色监察道路的创制之举;
(5)制定监察法是加强宪法实施,丰富和发展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战略举措。
(二)监察法草案起草过程、指导思想和基本思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是为了推进《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是为了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而制定的法律,2017年6月2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对该法律草案进行了审议。
2017年11月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
2018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草案)》发布。
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面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制定监察法的指导思想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使依规治党与依法治国、党内监督与国家监察有机统一,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按照上述指导思想,监察法立法工作遵循以下思路和原则:一是坚持正确政治方向。严格遵循党中央确定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改革要求,把坚持和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作为根本政治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和各方面。二是坚持与宪法修改保持一致。宪法是国家各种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依据。监察法草案相关内容及表述均与本次宪法修改关于监察委员会的各项规定相衔接、相统一。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着力解决我国监察体制机制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四是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充分吸收各方面意见,认真回应社会关切,严格依法按程序办事,使草案内容科学合理、协调衔接,制定一部高质量的监察法。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与普通教师有何关系
那我要告诉大家的是,监察法是一部跟我们密切相关的法律,从以下几方面可以看出来:一是我们在座的有些老师是监察法的管辖对象。监察法第十五条第四款明确规定:——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是监察对象,这也就是说,公办学校从事管理工作的教师,一旦出现贪污受贿、职务犯罪的,必须要接受监察法的处罚,这是毋庸置疑的。那对于我们这些一线的教师呢,原则上,不属于监察对象。黑龙江省纪委对教师违纪处理的通报,值得各级监察委学习借鉴——依托教育主管部门履行主体责任对教师作出处理。即各级监察委督促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有偿补课的教师、督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要求就诊人员到指定药房买药的医生作出处理。通常情况下,一线教学人员教师、一线医务人员行使的不是公权力,更多提供的是知识、技术服务。公立学校的校长、副校长、公立医院的院长、副院长,分别对一线教师、一线医务人员存在支配关系,行使的是管理权力,故属于监察对象。二是我们每个人都享有监察权。监察法规定检查委员会除了接受人大的监督外,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一系列法律条文的具体规定,将监察机关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使监察机关始终在严格的监督制约下履行职责、开展工作。
【活动特点和效果】
一是围绕主题,联系实际。本次讲座紧紧围绕“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这个主题,结合本单位师生的法治需求,精心设计宣讲内容,增强宣讲的针对性,对于大家困惑的法律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答,起到了答疑解惑的作用。
二明确责任,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取得了显著成效,反腐斗争已呈压倒性态势,更得到了全国广大党员群众的坚决拥护,但是全面从严治党仍任重道远。我们每一位老师,尤其是党员教师,必须准确把握当前的形势和任务,牢记使命,强化责任,自觉与中央高度一致,在全面从严治党坚守职责定位,带头执行党章党规党纪,坚持知行合一,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三是勤于学习,提高素质。面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形式、新任务、新要求,我们每位老师要不断丰富自身理论知识,认真学习国家的各项规章制度,用理论武装好头脑,用理论来指导好实践工作,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和驾驭工作的能力。同时,切实加强自身品德修养,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从严要求自己,做到自醒、自警、自律。清白做人,廉洁公道做事。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抵得住诱惑,经得住考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