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为了严厉打击长途大客车在八达岭高速路上随意上下客的现象,2015年9月,第二执法大队与昌平交警支队高速路队在“八达岭高速公路道路运输秩序协调整治会”上协调一致,由昌平交警支队提供监控视频取得证据,由北京市交通执法总队进行处罚震慑。初步移交的几段视频,经逐一审查筛选,基本确定如下违法事实:2015年10月11日,内蒙古某交通运输公司驾驶员文某驾驶蒙JXXXXX号大客车在八达岭高速出京邓庄桥处上客2人,该公司此行为构成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

非现场执法震慑违法行为 保障交通运输运营秩序

【调查与处理】

经查,蒙JXXXXX号大客车为内蒙古某交通运输公司的客运班车,经营范围为省际班车客运,停靠站点为原北郊长途汽车站,批准线路为原北郊长途站至内蒙化德,检查当日由北京发车,在八达岭高速出京方向邓庄桥处上客2人。第二执法大队相关办案人员根据录相显示违法现场情况及外埠进京客车卫星定位系统,核查到的车辆有关情况,并制作了笔录、谈话通知书等相关文书,及时送达到该车所在企业在原北郊长途站的驻点负责人签收,同时到场站查验该车出站记录,并由场站通知该车经营者及司机到队配合调查。经营者及司机到队后先矢口否认,播放录相后,又提出众多质疑和辩解,办案人员一一回应并耐心宣讲法条,最终该客运班车经营者配合处罚。

大队依据相关规定,对蒙JXXXXX号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上客的违法行为给予了3000元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本案因为系非现场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视听资料是行政诉讼证据之一。从本案证据获取的渠道看,录相视频由公安交警部门监控视频拍摄取得,并且有公安交警移交视频录相的原始案卷及光盘,证据的内容到获取途径均为真实、合法。办案人员除了依据视频资料,还通过现场核查场站的该车当天出站单,以及涉案司机到队里提供的证言供述,认定蒙JXXXXX号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上客的违法行为成立。

该违法行为违反了原《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客运班车应当按照许可的线路、班次、站点运行,在规定的途经站点进站上下旅客,无正当理由不得改变行驶线路,不得站外上客或者沿途揽客。

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九十条第(一)项规定,客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执法大队依据上述规定,并综合考虑该车在高速路上客对乘客本身及行驶车辆的高度危险性,对蒙JXXXXX号客运班车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上客的违法行为给予了3000元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北京市“七五”普法启动以来,为切实落实中央和北京市“谁执法 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市交通委紧紧围绕工作职能,牢牢把握“以普法推动执法、以执法促进普法”工作指导思想,以普法责任制为工作抓手,以提升执法成效为工作目标,进行了“执法与普法联动”的多方探索,将普法宣传与执法业务同步推进,确保普法目标在日常工作中得到实现和深化。二是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本案因为系非现场执法,证据认定和违法事实确认是焦点。非现场执法主要依据视听资料,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证据获取的渠道为公安交警部门监控视频拍摄取得,并且有公安交警移交视频录相的原始案卷及光盘,证据的内容到获取途径均为真实、合法。办案人员除了依据视频资料,还通过现场核查场站的该车当天出站单,以及涉案司机到队里提供的证言供述,最终认定违法行为成立,并依据法律规定作出行政处罚。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行政处罚的同时,强化执法人员与监管对象的沟通,使监管对象由被动守法转变为主动守法,对行政处罚相对人依理依法进行了说服教育,对相对人的矢口否认和狡辩一一回应并耐心宣讲法条,最终该客运班车经营者主动配合处罚。三是真正做到执法与普法相互促进。“非现场执法”是近年来北京市交通委、市交通执法总队的执法新方式,是“科技强队”理念的创新实践,也是北京市构建智能化交通执法监管体系的具体举措。交通执法工作通过利用交通行政执法固定视频监控设备,对违法行为进行拍摄取证并依法实施处罚。为了更好地提升“非现场执法”工作成效,北京市法宣办、市交通委、市交通执法总队在全市联合开展“以案释法”非现场执法主题宣讲活动,通过编撰制作“非现场执法”宣讲课件,引导交通执法和律师“以案释法”宣讲团队走进交通枢纽、走进重点区域、走进重点人群,深入解读非现场执法工作涉及到的各类法律法规,进一步提升行政执法工作人员的执法能力,并有效提升市民对交通执法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使交通执法更好的服务群众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