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活动概况】

为深入推进法治建设,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坚持党的领导、发挥政治优势。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强领导下,充分发挥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切实强化基层党组织的政治功能,把党的领导贯穿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各方面和全过程。坚持人民主体地位、紧紧依靠群众。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保障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动群众,实现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过程人民参与、成效人民评价、成果人民共享。坚持综合治理、齐抓共管。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制机制优势,有效整合部门资源力量,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形成强大工作合力。坚持依法严惩、打早打小。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法治保障,明确政策界限,强化依据意识、程序意识,严格依法办案,依法从严惩处黑恶势力,努力将其消灭在萌芽状态,严防做大成势。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活动,黑社会作为和谐社会的一个巨大毒瘤,不仅给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而且也影响到了整个社会的繁荣稳定,人们无不对它咬牙切齿、恨之入骨。各地开展扫黑除恶专项行动,还社会安宁。纷纷组织各社区就此事件非常重视并通过知识讲座,入户宣讲等形式进行宣传,号召广大人民群众一起加入扫黑除恶的队伍中来。

道里区司法局工农司法所组织开展扫黑除恶法治宣传教育活动

【重点宣传内容】

1.专项斗争的时间是怎么安排的?

2018年1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至2020年底结束,为期三年。

2.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重大意义是什么?

专项斗争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事关社会大局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事关人心向背和基层政权巩固,事关进行伟大斗争、建设伟大工程、推进伟大事业、实现伟大梦想(三个“事关”)。

3.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目标任务是什么?

通过三年不懈努力,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特别是农村涉黑涉恶问题得到根本遏制,涉黑涉恶治安乱点得到全面整治,重点行业、重点领域管理得到明显加强,人民群众安全感、满意度明显提升;黑恶势力“保护伞”得以铲除,加强基层组织建设的环境明显优化;基层社会治理能力明显提升,涉黑涉恶违法犯罪防范打击长效机制更加健全,扫黑除恶工作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水平进一步提高。

4.这三年工作的重点分别是什么?

2018年:严态势,营造人人喊打的氛围。

2019年:攻案件,提升群众满意度。

2020年:建机制,取得压倒性胜利。

5.有哪五项工作措施?

摸线索,打犯罪,挖“保护伞”,治源头,强组织。

6.打黑与扫黑有什么区别?

“打黑”更多是从社会治安角度出发,强调点对点打击黑恶势力犯罪。“扫黑”是从夯实党的执政根基、巩固执政基础、加强基层政权建设、维护国家长治久安的角度,在更大范围内,更全面、更深入的扫除黑恶势力,不但要打击犯罪,还要打击违法行为,深挖“保护伞”。“扫黑”更加重视综合治理、源头治理、齐抓共管。

7.什么是黑恶势力“保护伞”?

“保护伞”主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利用手中权力,参与涉黑涉恶违法犯罪,或包庇、纵容黑恶犯罪、有案不立、立案不查、查案不力,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提供便利条件,帮助黑恶势力逃避惩处等行为。

8.重点打击哪些违法犯罪行为?

(1)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农村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3)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等黑恶势力;
    (4)在征地、租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5)在建筑工程、交通运输、渔业捕捞、粮食收购销售、冰雪旅游、林业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强立债权、恶意竞标、强迫交易、非法垄断的黑恶势力;
    (6)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车站码头、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7)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8)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9)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0)组织策划群体性上访及组织雇佣网络“水军”在网上威胁、恐吓、侮辱、诽谤、滋扰的黑恶势力;
    (11)“套路贷”、“校园贷”和网络诈骗等新型涉众型的黑恶势力;
    (12)称霸一方、拉帮结派、寻衅滋事、打架斗殴等帮派势力;
    (13)垄断煤炭经营、煤炭运输的黑恶势力;
    (14)在校园及校园周边聚众寻衅滋事、抢夺学生财物、无故殴打学生、非法垄断餐饮经营、垄断校车(送子车)运营的黑恶势力;

(15)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垄断酒水饮料、蔬菜水果、粮食供销的黑恶势力;
    (16)采取暴力手段非法垄断液化气罐配送、技术开锁行业的黑恶势力;
    (17)拐骗农民工、强迫劳动、使用童工、限制人身自由、非法用工甚至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黑恶势力;
    (18)通过暴力滋扰、胁迫恐吓、强买强卖、打压竞争对手等手段非法垄断钩机、塔吊等大型建筑工程机械租赁及施工市场的黑恶势力;
    (19)采取暴力、胁迫、恐吓等手段非法垄断、控制物流行业的黑恶势力;
    (20)与公职人员勾结、非法垄断汽车检测业的黑恶势力;
    (21)采取打劫打砸车辆、殴打司乘人员等暴力手段非法垄断公交线路运营的黑恶势力;
    (22)暴力插手物业管理纠纷、恐吓、滋扰、殴打业主的黑恶势力。

9. 什么样的组织是黑社会性质的组织?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有四个方面的特征:①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特征);②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经济特征);③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行为特征);④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危害性特征)。

10.什么是“恶势力”组织?

《刑法》这样解释: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恶势力一般为三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同时还可能伴随实施开设赌场、组织卖淫、强迫卖淫、贩卖毒品、运输毒品、制造毒品、抢劫、抢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以及聚众“打砸抢”等。

11.黑恶势力犯罪有哪些新手段?

“软暴力”、非暴力手段胁迫:为了规避打击,黑恶势力公开打斗等“硬暴力”方式明显减少,暴力化特征弱化,多使用“软暴力”和非暴力,采取“能吓不骂、能骂不打、能打不伤”的招数,用言语恐吓、跟踪滋扰等手段逃避打击。

披着合法外衣隐蔽性更强:黑恶势力大多以“公司”形式、依托经济实体存在,一些“转型”“漂白”的黑恶势力,组织形式“合法化”、组织头目“幕后化”、打手马仔“市场化”。

【活动特点和效果】

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于矛盾纠纷排查化解相结合,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一在开展调解工作过程中,广泛宣传“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鼓励群众发现周围有涉黑涉恶行为要及时向司法所或派出所等机构举报;二对辖区内矛盾就是否存在涉黑涉恶情况进行排查,一旦发现涉黑、涉恶线索、涉及违法犯罪行为及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杜绝黑恶势力对矛盾纠纷化解的干扰,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辖区的稳定与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