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11月2日,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丰台分局稽查大队接到消费者汪某举报:反映举报人办理健身会员卡时,在明确告知不接受各种商业信息的情况下,某健身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仍然继续发送推销信息。2016年11月2日,我局执法人员对某健身发展(北京)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核实了情况,举报人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同日,该案经批准正式立案。

全市首起“未经消费者同意发送商业信息”案

【调查与处理】

经查:当事人于2016年9月10日至2016年11月2日期间,由该公司的会籍顾问以手机短信、微信或电话联系等方式向消费者发送商业信息,在有消费者明确告知不接受各种商业信息的情况下,某健身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仍然继续发送推销信息。经营期间当事人未获得违法所得。

【法律分析】

办案机构在接到举报线索后,经过充分详尽的调查后,最终认定本案当事人的行为构成《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 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信息。”的规定中所指明的行为。理由如下:

当事人于2016年9月10日至2016年11月2日期间,由该公司的会籍顾问向消费者发送短信、微信并且打电话来推送其商业信息,在该消费者明确告知不接受各种商业信息的情况下,某健身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仍然继续发送推销信息。

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经营者有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予以处罚”的规定进行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除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对损害消费者权益应当予以处罚的其他情形。”鉴于当事人违法情节较轻并已经改正其行为,2017年2月6日,办案机构依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行为并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警告。

【典型意义】

本案为全市首起“未经消费者同意发送商业信息”案,具有重大典型意义和示范作用。

一是要围绕社会热点法律问题,通过“以案释法”方式积极开展普法活动。2014年3月15日,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该法第二十九条明文规定,经营者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此条规定明确了对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保护。现阶段,“被信息”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热点,大部分消费者的信息可能会被一些不良商家利用,未经消费者同意强行推送一些广告及促销信息,更有甚者甚至在信息中隐藏病毒或木马,盗取用户私人信息,给消费者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通过对本案当事人的处罚,工商管理部门用一个生动鲜活的案例,提醒广大商家和消费者都要谨慎处理这一问题,以案释法的社会效果突出,实际意义显著。

二是要以“谁执法谁普法”为原则,广泛宣传本行业法律法规,提升服务人群法律素质。本案中,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积极主动,通过周密调查,对管理对象的行为作出适当处理,通过对典型案件的处理,对社会公众的关注点作出明确答复,解决了许多消费者的法律疑惑,这是“谁执法谁普法”工作落实到位的具体体现,也有助于提升服务人群的法律素质和法治意识。应该对健身、餐饮、美容美发等消费热点领域的此类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查处,让商家与消费者的沟通“干干净净”,同时在居民小区及热门消费场所发布消费提示,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警示经营者规范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