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在广西大化从事装修行业的黄某某承接了户主韦某重的室内装修工程,并聘请韦某英当助手参加施工。2017年4月20日,韦某英与黄某某在安装防盗网时,不幸触电受伤,双手及腹部受伤严重,被转到广西区人民医院治疗,需要移皮和切割坏手指的手术。黄某某已经预支了医疗费三万多元,在续费治疗过程中,黄某某认为户主和电业公司都有责任而消极应付,双方因此产生矛盾。
【调查与处理】
在接到调解申请后,广西河池市大化县司法局大化司法所急群众之所急,立即组织干警深入现场调查取证,并邀请广西电视台综艺频道《律师到现场》栏目组的律师和记者亲临现场调查和参与调解,给当事人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在司法干警及律师的苦口婆心劝说下,当事人同意先放下赔偿责任分担争议,大家共同伸手把韦某某的伤治好,户主韦某重于2017年5月18日前预借一万元给黄某某垫支伤者韦某英住院费用,伤者家属先负责韦某英住院期间生活开支,余下的相关费用由黄某某支付,以确保伤者得到及时治疗。待治疗结束后再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进行责任划分,分担赔偿费用,各方所垫付的治疗费多还少补。
2017年6月份,伤者出院后,第一次和第二次的治疗费用共11万元,经司法所再次调解,户主韦某重支付1万,伤者韦某英自负护理费和营养费约2万,包工头黄某某支付8万,这起案件成尘埃落定。
【法律分析】
本案属于雇佣合同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本案的法律关系还是相对比较复杂,特别是在采用人民调解的方式来处理本案件,如何确定雇主、承包人、雇工之间的法律关系,这需要专业的法律人员参与其中,只有在分清法律责任后,才能正确运用法律责任关系来进行调解。以下几个法律关系是需要明确:
(一)黄某某与户主韦某重之间法律关系
按照合同法第251条的规定承揽合同成立的要求为,“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本案中,黄某某以包工包料的形式作为承揽人,承揽了户主韦某重的室内装修的工程,双方虽然未签定有固定的格式合同,但是他们之间存在着购买材料、支付工程款等承揽工作往来的商业票据,因此可以认定黄某某与户主韦某重之间为承揽关系。
(二)韦某英与黄某某之间的法律关系
韦某英与黄某某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一从形式要件上看,韦某英于2016年6月到黄某某店做帮工,并非正式员工即双方没签订任何用工合同,但是平时韦某英平日在店中主要负责组装、销售门窗,实际上班时间约为两个月,黄某某向其提供相应的报酬,可以认定为双方存在口头雇佣协议;二从实质要件上看,雇员韦某英受雇主黄某某指挥和监督,即存在隶属关系,如此次事故中韦某英是受黄某某的指派共同前往户主韦某重家安装防盗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第六十九条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本案中,韦某英与黄某某之间为非全日制的雇佣劳动关系。
(三)界定韦某英是否属于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4.患职业病的;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在本案中,韦某英属于在工作时间与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的事故伤害,属于工伤,则雇主黄某某需负担雇员韦某某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食宿费、康复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
(四)黄某某、户主韦某、韦某英所以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工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黄某某明知自己不具备相关资质,仍承接装修业务,应当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而户主韦某重明知或应知黄某某是从事非正规装修业务,却仍然与其达成装修协议,在选任上也有过失,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户主韦某明知重违规加盖使得房屋与高压电线之间未保留足够的安全距离,从而间接导致本次事故的发生,户主韦某重需承担过错赔偿责任。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雇工致伤案件,该案发生后,在引起当地群众中引发广泛讨论。大化司法所通过调解的方式予以解决,并通过宣传栏、微信公众号、微博的形式向公众阐释有关法律问题,有效引导了舆论走向,有力地维护了当地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积极的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是全面充分发挥调解的作用,在韦某英案中,出现较为复杂的方法律关系,法律事实也有许多的证据材料确实之处。大化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能够邀请专业的志愿律师深入现场,走访群众,充分了解案情后,发挥司法调解的以人为本的作用,将韦某英的伤情放在首位,促成各方放下争执进而达成协议共同出钱救治韦某英,能够便捷方便的解决了当事人之间的直接矛盾纠纷,既节省了诉讼成本,又有效的化解矛盾,促进了当地的社会和谐。
二是有针对性地运用好以案释法方式开展普法宣传。韦某英案就其法律适用而言,争议焦点在于雇主黄某某与主家韦某重的赔偿责任划分问题。大化司法所工作人员对韦某英案的法律性质作出全面剖析,司法所所长覃勇在接受采访时结合案情形象地阐释了责任划分、赔偿标准等法律知识。三是充分发挥“两微一端一网”等新媒体新技术在普法中的作用。韦某英案中,大化司法邀请律师对案件法律问题深层次解读,并由司法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时转帖发帖跟评;且邀请广西综艺频道、大化电视台对案件进行采访报道向社会公开实况。这些新媒体手段的运用,增强了法治宣传教育的实际效果,迅速主导了舆论走向,使公众对案件事实及相关法律问题有了更理性的认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