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5年4月23日,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接到市民石某举报,凡某未取得行医资质非法开展行医活动。石某通过网络与凡某联系后,凡某在某宾馆房间内向石某销售并注射了“某溶脂针”,并收取产品费和注射费合计人民币3250元。之后,石某出现了下腹部及双大腿皮肤脓肿合并感染的症状。石某与凡某就赔偿等问题进行了协商,双方签订了赔偿协议,凡某向石某赔偿了人民币50000元整。
【调查与处理】
经查,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数据查询系统中未检索到“某溶脂针”相关的合法药品或医疗器械;被举报人凡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合法有效的行医资质;凡某为举报人石某注射产品的行为属于行医行为。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凡某没收违法所得人民3250元整、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法律分析】
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机关接到市民石某举报后,执法人员立即对举报人石某、被举报人凡某进行询问,并对举报人石某提供后经被举报人凡某确认的双方签订的《关于石某某注射某溶脂针造成部分皮肤坏死溃烂的经过》《关于某溶脂针赔偿协议》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材料进行了审核确认。经与国家和某市卫计委执业医师信息查询系统核实,被举报人凡某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等合法有效的行医资质,确认属于非医师。被举报人凡某为举报人石某注射“某溶脂针”产品的行为属于行医行为。其上述行为已经构成非医师行医的违法事实,且在注射后石某出现了身体损害。被举报人凡某对其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认定凡某非医师行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因被举报人凡某在实施违法行为后,与举报人石某签订了赔偿协议并自行支付了50000元的赔偿款,且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主动配合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的调查,因此依法给予凡某没收违法所得人民3250元整、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一是全面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北京市“七五”普法启动以来,市卫生计生系统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宣传教育的决策部署,按照“谁执法 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要求,进一步明确普法职责任务,以普法责任制为工作抓手,以提升执法成效为工作目标,将普法宣传与执法业务同步推进,确保普法目标在日常工作中得到实现和深化。二是以案普法,加大宣传力度,引导合法消费。本案在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机关为提示广大市民和消费者远离注射溶脂针等非法医疗美容,及时通过官方网站发布了《珍爱健康 自觉远离非法"微整形"》的新闻消息。通过电视、广播、出版物、网络等多种媒体广泛宣传,努力让广大消费者在选择医疗美容机构时注意做到核实其是否取得了合法的医疗执业许可证及相应的合法资质,并注意原始证据的留存,签署相关医疗文书或者协议,索取印有该医疗机构公章的发票。三是强化部门联动。本案中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机关立案后,立即启动了“打击非法行医联系会议制度”,召开了由公安、食药监、工商等部门参加的专案讨论会。同时,北京市卫生计生行政机关向上述部门发送了协查函。各部门均依职责开展了调查、执法工作,直接提高了违法者的违法成本,间接促成了当事人主动配合卫生计生行政机关调查,使得本案顺利结案。因此,强化多部门联动是成功查处无证行医类案件的有效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