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建设工程违法转包,承包单位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以案释法案例

2015年11月,河源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龙川县通衢镇人民政府签订《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双方约定龙川县通衢镇公墓山第二期建设项目工程由河源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程队承建;合同签订后,河源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又将此项工程转包给通衢镇寨背村人叶X青,叶X青承包此项工程之后找来周X雄、任X廷(贵州籍)、叶X健动工兴建。2016年9月份,叶X青携款潜逃,多方打探均未果。叶X青拖欠周X雄、任X廷、叶X健三人的工人工资共计21万多元,周X雄、任X廷、叶X健多次追讨均未果。2017年3月12日,三人将此纠纷投诉到龙川县通衢镇综治维稳中心,龙川县通衢镇受案后将此纠纷分流至龙川县通衢镇调委会,由镇调委会负责调处。

【调查与处理】

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协议:一、涉案的建设项目未付工程款总额21.02万元,由被申请人河源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代叶X青一次性支付,其中任X廷11.85万元,叶X健1.5万元,周X雄6万元;二、被申请人河源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签订本协议之后15天内将本协议第一条所涉款项支付完毕;三、申请人不再追究叶X青的其他民事责任。本案调解终结。

【法律分析】

(一)合同效力方面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转包是指施工单位承包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行为。该《办法》第七条明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转包:(一)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或个人施工的”。本案中被申请人河源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但是却将整个工程项目转包给不具备工程承建资质的人,且其与叶X青没有履行签订书面的工程转包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河源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叶X青的转包合同无效。

(二)法律后果方面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周X雄、任X廷(贵州籍)、叶X健的身份问题。实际施工人一般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分包人或转包人,但因没有施工资质,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在施工中的权利、义务与有资质的承包人相同。本案中实际施工人为叶X青,周X雄、任X廷(贵州籍)、叶X健参与动工兴建,三人不具有实际施工人身份,他们所主张的工资实际为劳务费。

叶X青虽没有相应的资质,但所承建单项工程量和施工质量现已经被申请人确认和发包方认可,即视为工程施工质量合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鉴于叶X青系携款潜逃,周X雄、任X廷(贵州籍)、叶X健主张劳务费的纠纷,可参照适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的相关规定,其中第七条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第十二条规定:“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本案中因河源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是总承包企业,其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不具备施工资质的叶X青个人,按照上述第十二条规定,河源市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该对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典型意义】

建筑业作为我国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对促进社会进步和提高人民水平发挥着重要作用。建筑业属于劳动密集型行业,技术含量低,随着建筑业发展,大量农民工被吸收就业。因我国建筑业实行准入制且准入门槛较高,承包人必须有相应资质才能承包相关工程。由于投资的不足,以及长期以来建筑市场存在供大于求的现状,许多资质等级低、信誉较差的建筑施工企业难以应对市场的竞争现实。甚至没有资质也没有企业建制,只是包工头临时带领一帮农民工实际从事施工任务的施工队伍。他们为了生存与发展,往往会依托、挂靠一些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去承揽工程,获得工程后,再由有资质的承包人以转包或违法分包的形式将工程交由实际施工人施工,转包人或违法分包人从中获得一定的利益。有的工程几经转包,层层剥皮,实际施工人已经没有利润,只能依靠偷工减料、克扣农民工工资维系企业生存。

本案经调委会顺利调解结案,既及时、彻底地解决了权益之争,又提高了办案效率,减少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既有利于化解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增强团结,又有利于债务的履行和债权的实现,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该案典型意义在于:一方面,让农民工相信法律、相信政府,通过合法手段维权,避免出现过激行为,起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另一方面,对相关建筑企业依法开展业务起到警示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