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2016年4月9日凌晨4时05分许,在英德市英城某巷口私宅楼楼下,路人发现被害人朱某某坠楼,经送院治疗无效死亡。经鉴定,朱某某符合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核实,年仅19岁的花季少女朱某某系被非法传销团伙被告人骆某某等七人非法关押在上述私宅楼十余天,为脱离该非法传销组织被迫从楼顶逃离,失足坠楼死亡。在此期间,朱某某曾被打骂。
【调查与处理】
2016年4月10日开始,英德市公安局在英德市区开展清查行动,清查该组织传销窝点多个。经核实,2014年起,骆某某陆续伙同被告人金某某、周某某等人以“天津天狮集团”的名义在英德开展非法传销组织活动。该组织成员以介绍工作、交男女朋友为由诱骗年轻男女到本地传销窝点,然后对被害人进行非法关押、洗脑,以3900元/份推销名为“韩非丽人”或“伊萨贝尔”的无实物的化妆品,通过授课、夸大利润、虚构传销前景等手段,利诱、拉拢被害人加入该组织,或威逼被害人购买上述虚拟产品以加入该组织,不断扩大该传销队伍,组成一个庞大的家族式的传销组织。案发时,该传销组织已发展到5层级、30多名成员的组织架构。
【法律分析】
(一)什么是传销组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11月14日起实施,公通字[2013]37号,下称《意见》)第一部分规定了:“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组织”即为传销组织。
本案就是这样的传销组织,以推销虚无的产品为幌子,实际上就是要求参加者交钱加入该组织,然后参加者被告知发展下线则可返利升级,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的财物则作为返利给低层级的参加者或转变为高级别的组织者、领导者的“分红”。正所谓羊毛出在羊身上。
(二)传销组织内的什么人员需负刑事责任?
《意见》中第一部分明确规定:传销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
《意见》中第二部分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和领导者:一是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是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是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是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且层级在三人以上的人员;五是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上述人员均应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即骆某某、金某某、周某某,三人均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被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至英德市人民法院。
(三)被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非法传销组织者、领导者会受到怎样的刑事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加入,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被认定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的非法传销组织者、领导者如未出现严重情节的,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如果组织领导参与传销活动的人员累计120人以上,或传销资金累计达250万元以上,或造成传销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则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中,因造成了被害人朱某某坠楼死亡的严重后果,则属于“情节严重”,故骆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6月(因有自首情节从轻处罚),并处罚金10万元;金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15万元;周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10万元。
(四)本案其他传销组织人员是否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和朱某某坠楼死亡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还有朱某某所在的传销窝点的四名被告人,即被告人刘某某、冷某某、陈某某和邹某某。这四名被告人虽然不是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不能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但难道他们对朱某某的死就不用负刑事责任了吗?答案是否定的。朱某某被骗到上述四名被告人所在的传销窝点即英德市英城某巷口私宅楼四楼后,上述四名被告人不允许朱某某独自外出。朱某某如确需外出,则由上述四名被告人中的二人全程陪同监视,防止其逃跑。上述四名被告人也不允许朱某某使用手机。睡觉时,该出租屋门窗将被锁上,并由专人一左一右睡着朱某某身旁。期间,朱某某不“听话”,被其中一名被告人殴打。不堪受辱的朱某某毅然决定于凌晨时分爬墙逃跑,不幸脚滑坠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上述四名被告人的行为属于为强迫他人加入传销组织,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其四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件,故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非法拘禁罪对上述四名被告人提起公诉。而因为在朱某某被非法拘禁期间,上述四名被告人殴打了朱某某,依法应当予以从重处罚,且非法拘禁朱某某的行为导致其死亡,遂法院以非法拘禁罪分别判处上述四名被告人6、7、8、10年的有期徒刑。
【典型意义】
通过本案,可以进一步认清传销活动的危害。一方面,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涉及地区广、人员多、资金大;另一方面,严重扰乱社会治安秩序,严重影响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生命财产安全。传销违法活动一般以非法拘禁他人为手段,易引发大量刑事案件以及扰乱社会治安秩序案件。因传销引起的夫妻反目、父子相向,甚至家破人亡的惨剧时有发生,给不少家庭造成巨大伤害,动摇社会稳定的根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