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婚后感情长期不和,无奈之下,女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男方思想偏激,不愿离婚,出于报复心理,于2017年1月19日,在107国道上用面包车将对方拦截,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向其头部连砍数刀,张浑身是血,倒在地上。由于碰见路人,刘某逃离现场。女方在别人帮助下,被送往医院治疗,诊断为:“左侧面部软组织割伤,头部切割伤,左顶骨骨折,双肺挫伤”。2月2日 ,刘被隆尧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份,隆尧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提起公诉。
【调查与处理】
2017年9月,隆尧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在庭审过程中,援助律师针对刘某的情况提出了自己的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为挽救婚姻,因未达目的而实施,主观上没有剥夺生命的故意,应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在庭审中未予以否认,应认定为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法院虽然对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的意见没有认可,但对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有自首情节意见予以采纳,最终法院认定,刘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赔偿张某医疗费、误工费等经济损失22493元。
【法律分析】
隆尧县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向隆尧县法律援助中心发出了法律援助通知书。
隆尧县法律援助中心在接到通知书后,便当即指派河北昭庆律师事务所殷军巍、王忠贤律师为刘某的辩护人,为其出庭辩护。
两位律师在接到指派后,立即到法院查阅相关卷宗,详细了解案情。通过查阅卷宗,援助律师发现:1、2017年1月19日17时许,被告人刘某为解决婚姻问题,在张某下班的路上等待她,双方发生争执,刘某情绪冲动,用随身携带的菜刀向其头部连砍数刀,后开车逃离现场,有中途撞车,便弃车逃走,并打电话告知父母经过,在父母的陪同下投案自首。2、被告人刘某近年来找不到工作,无经济来源,张某又提出离婚不让被告人看孩子,诸多原因主要是家庭原因造成案件发生,但被告人刘某主观上并没有杀害张某的故意,只是在情绪不稳定的情况下,用刀伤害了张某,从客观上似乎是故意杀人,但辩护人认为从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来看,被告人应被认定为故意伤害罪。通过查阅卷宗及与当事人沟通,援助律师整理出了以下辩护思路:一、根据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刘某的罪名应当定性为故意伤害罪,而非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刘某与张某系夫妻关系,虽然感情出现问题但无重大矛盾,案发原因不足以产生杀人动机。案发时,被告人找被害人目的是为了孩子挽救家庭这一点可以从被告人的供述上看到,主观上并没有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在双方交流过程中,因被告人未得到预期的答案,一时激愤,恼羞成怒难以控制,失去理智而实施了伤害行为,主观上的故意是伤害对方,并没有杀人的故意。二、刘某在量刑上具有从轻或者减轻的情节。1、被告人在案发前无犯罪记录,遵纪守法,此次犯罪是初犯;2、被告人系因家庭情感问题引起的犯罪行为,属于激情犯罪,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不大,可以酌情予以从轻处罚;3、被告人在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够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关于自首的相关规定,刘某自首的法定量刑情节,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典型意义】
此案是一件典型的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案件。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家庭纠纷看似小事,实则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尤其是年轻小夫妻,由于年龄小、缺乏辩知能力和自制力,情绪易冲动失控,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动辄以离婚相威胁,一发不可收,酿成悲剧,危害家庭和社会。近两年,刑事案件指定辩护成为法律援助工作的一个重点,人民法院认定应当通知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就会根据案件情况为其提供法律援助。
在本案中,刘某与张某夫妻二人婚后感情长期不和,婚姻关系亮起红灯。但他们并未从孩子和家庭和谐的角度考虑问题,进行交流和沟通,而是视婚姻家庭为儿戏,话不投机就到法院起诉离婚,无视因此对孩子造成伤害,对社会产生负面影响。张某离婚诉讼的提起,直接导致刘某思想偏激,情绪失控,不计后果,最终走上了违法犯罪的道路。在接到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后,援助律师充分认识到家庭稳定的重要性以及年轻夫妻心理不成熟的特性,积极地与刘某进行交谈沟通,从根源上弄清犯案原因,帮助其认识到自身错误,并积极查找相关依据,帮助其在量刑上获得从轻、减轻处罚,维护其合法权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也充分考虑到辩护律师的意见,对被告人采取了减轻、从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