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内容
【案情简介】
安徽隆平高科种业 在 未取得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 , 于2015年3月与甘肃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签定代繁合同,生产 “ 隆平703玉米种子 ” 。2015年, 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 在 明知隆平703玉米种子没有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产地检疫证且 未在黑龙江省 、 内蒙古 农业主管部门备案,不允许往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销售等情况下,仍向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销售“隆平703玉米种子”,销售金额两千余万元。
【调查与处理】
经查 “ 隆平703玉米种子”是2012年由安徽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下设在内蒙古自治区的阿荣旗育种站配制成功的杂交玉米品种,该品种于2015年6月8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审定通过。2015年3月,安徽隆平高科种业与甘肃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签定代繁合同,生产 “ 隆平703玉米种子”。该公司将这批种子包装后于2015年12月起销往内蒙内自治区、黑龙江省等地,销售金额两千余万元。经司法鉴定:该隆平玉米种子系转基因种子,是假种子。现该案已成功诉讼,抓获犯罪嫌疑人8名,林口县有管辖权的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判刑,其他3名犯罪嫌疑人移送安徽合肥警方处理,为受害企业和农户挽回经济损失1000余万元。
【法律分析】
该起销售假种子案成功诉讼的关键在于罪名认定为销售伪劣产品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四十七 条规定,本案应以 “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罪”立案侦查,但是在实际操作中发现,此条罪名是结果犯,即“行为人生产、销售伪劣种子,只有使生产遭受较大损失的才构成犯罪,以2万元起点立案侦查”。也就是说农民种植的假种子必需经有资质鉴定部门经过对假种子“一个生长周期”的田间测产鉴定结论出来后方可立案侦查。所谓的“一个生长周期即是一年”,对于 案件 来说 取证特别难, 将严重影响侦查、 取证、 诉讼 , 很容易导致案件流产,不利于打击犯罪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一百四十九 条规定:生产销售本节第 一百四十一 条至 一百四十八 条所列的产品,构成各该条规定的犯罪但是销售金额在5万元以上的依照第 一百四十 条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四十条 规定: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是指 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销售者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从中谋利的故意。(2)销售者在客观上实施了“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行为。所谓“在产品中掺杂、掺假”,是指在产品中掺入杂质或者异物,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 法律 、 法规 或者产品明示质量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降低、失去应有使用性能的行为。 “以假充真”,是指以不具有某种使用性能的产品冒充具有该种使用性能的产品的行为。“以次充好”,是指以低等级、低档次产品冒充高等级、高档次产品,或者以残次、废旧零配件组合、拼装后冒充正品或者新产品的行为。“不合格产品”,是指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质量要求的产品。(3)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必须达到五万元以上,才构成犯罪,如果销售金额不足五万元的,不构成犯罪。
该案中, “ 隆平703玉米种子”于2015年6月8日在内蒙古自治区审定通过。2015年3月 , 安徽隆平高科种业与甘肃隆平高科种业有限公司签定代繁合同,生产隆平703玉米种子 ,是 典型的未审先推案件 。该 公司 将这批种子包装 ( 包装袋上 冒 用(甘)农种生许(2014)第0044号的生产许可证号,且包装上无产地检疫证编号 ) 后于2015年12月 起 销往内蒙内自治区、黑龙江省等地 , 涉案地区多达四省(黑龙江省、内蒙古自治区、安徽省、甘肃省)16个市、县(旗), 销售金额两千余万元。 其中,在黑龙江省3市4县中销售金额达1200余万 元,仅在林口县销售金额达50余万元。 经司法鉴定:该隆平玉米种子系转基因种子,是假种子。
我局办案单位与法制部门经过反复研究有关法律法规,最终将该起销售假种子案以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立案侦查,这为案件后期的调查取证明确了方向,也为案件顺利诉讼提供了保证。
【典型意义】
此案系公 安部、黑龙江省公安厅2016年“利剑”专项行动中挂牌督办的重特大案件,涉案金额高达2 0 00余 万元,此案也是我国近年来在侦办“转基因玉米种子”案件中第一起以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定罪成功移送起诉的案件,在我省乃至全国也是首例。(我国其他省份有因涉嫌“非法经营罪”成功诉讼的案列) 。 此案的成功侦破,既有力地打击了“假种子”生产、销售领域里违法犯罪的嚣张气焰,同时也震慑了犯罪,消除了社会影响,为受害企业 和村民挽回了近1000余 万元的经济损失, 黑龙江省公安厅、牡丹江市公安局和 广 大人民群众对我局成功侦破此案给予了高度赞扬,2017年5月18日黑龙江省公安厅特发贺电以资鼓励。
“ 假隆平703玉米种子”的危害性已在林口县农民的大田种植方面产生较大的影响,给广大的农民朋友们带来的损失不可估量 , 部分农民于2016年 秋收时就群体聚集准备进京、省、市上访 , 公安机关协助当地政府做了大量的维稳 工作。 从此案的侦 办 过程中发现,大部分农资经营者和广大农民朋友们的法律意识极端不强 , 广大农民朋友们在购买种子时只是片面追求大厂家、大品牌购买时不知向销售商索取销售凭证,致使在种子出现质量问题时无法依法维权,同时也严重影响了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而绝大多数的县乡两级种子销售商也同样为了追求利润而忽略了自身应遵守的法律义务 在不知不觉中自己既成了被害者同时也成了违法犯罪嫌疑人 。
在新的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 , 各地区的假农资、假食药案件呈井喷式地发生。 为 进一步加强对农资经营者和广大农民朋友的法律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 , 我局以案释法通过广播、微信、法律讲座等多种 宣传 形式向 经销商和广大农民朋友做好种子销售、购买涉及到的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 , 同时 各地治安、食药环侦部门应与各级农业执法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沟通紧密配合,严管、严控农资销售市场, 这样才能从农资市场的销售终端严防严控进而掐断和控制好生产销售伪劣种子的源头,才能从根本上杜绝此类案件高发的势头。